近日,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泗阳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在一起维权诉讼的二审中获得胜诉。这一胜利为合法经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在应对环境污染纠纷索赔时提供了示范,也为在“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被告方树立了维权的典范。
目前,该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案例库。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污水处理公司开始正式运营,负责处理开发区内企业的污水,并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葛东河。2013年5月,该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环保公司管理。环保公司的一期排污口设在葛东河,排放的污水经过葛东河流入徐大泓河,随后进入淮泗河,最终汇入六塘河。
自2017年起,张某伟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六塘河董渡渡口段从事网箱养鱼,但未获得该河段的养殖许可。此外,该河段还有其他人从事水产养殖。环保公司的排污口距离张某伟的养鱼地点约20公里,而淮泗河入六塘河口距离其养鱼地点约3至4公里。
2019年9月10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伟发现六塘河内的鱼虾等生物大量死亡,随后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沿六塘河上游寻找污染源,最终在环保公司附近找到了排污口。2019年9月12日,泗阳县环境监测站发布的《六塘河水污染调查监测统计报告》显示:在2019年9月10日,六塘河养殖户网箱处的溶解氧为3.02mg/L,化学需氧量为28mg/L,水质类别为Ⅳ类;而淮泗河入六塘河口处的溶解氧为1.23mg/L,化学需氧量为48mg/L,水质类别为劣Ⅴ类。
2019年9月25日,淮阴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肖某林反映泗阳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导致鱼死亡的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该汇报指出,9月10日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淮泗河入六塘河口处的高锰酸盐和总磷分别为9.4mg/L和0.23mg/L,而水产养殖处附近的高锰酸盐和总磷分别为5.8mg/L和0.12mg/L。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水产协会发布了《淮阴区徐溜镇六塘河内网箱养殖鱼类死亡原因总体分析》,根据相关排污数据显示,环保公司在2019年9月8日至9月10日期间的COD排放浓度均未超过30mg/L。此外,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的复函表示,经查阅行政处罚记录,环保公司在2019年未因废水超标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72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判决环保公司赔偿张某伟损失204480元,并驳回张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伟和环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苏01民终452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指出:环保公司存在排污行为,导致张某伟养殖的鱼因缺氧而死亡,造成其财产损失。虽然环保公司的排污行为与张某伟养殖鱼的死亡存在一定关联,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环保公司不应对张某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环保公司正常达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张某伟养殖鱼的死亡。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达标排放的尾水中鱼类能够正常存活。
该公司排放口距离张某伟的养鱼地点约20公里,水体的自净能力会逐步降低排放的有机物浓度,因此环保公司正常达标排放的尾水不会导致张某伟养殖鱼的死亡。作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单位,环保公司根据管理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并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环保公司主张在事故发生前后并未超标排污,并提供了相关排污数据。法院经过调查确认,环保公司在2019年并未因废水超标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前后,环保公司并未存在超标排污的行为。自2017年起,张某伟在六塘河从事网箱养鱼,而环保公司一直在其上游排污,期间并未出现养殖鱼异常死亡的情况,这表明环保公司正常达标排污不会直接导致张某伟养殖鱼的死亡。
水质的急剧恶化是导致养殖鱼因缺氧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正常排污与养殖鱼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水体溶解氧含量不足的原因是短期内水质发生了剧烈变化。
江苏省水产协会的分析报告指出,张某伟养殖鱼的死亡是由于六塘河水体在短时间内发生了剧烈的水质变化,导致鱼类缺氧。外源排污导致的有机物增加或水体搅动引起的河底淤积物翻腾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水质的急剧变化,从而造成水体溶解氧含量不足。尽管环保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机污染物,但根据排污数据,事故发生前后,环保公司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始终稳定在30mg/L左右,未出现明显波动,显然不足以导致鱼类缺氧死亡。
而在事发当天,检测结果显示,在环保公司排污口下游十几公里、靠近张某伟养殖地点的淮泗河入六塘河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48mg/L。正常情况下,环保公司排放的污水中的有机物会随着河水流动逐步被稀释,若无其他因素影响,下游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应低于上游。
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伟养殖处水体溶解氧含量的急剧下降并非由于环保公司正常排污行为所致。
合法合规的污染物排放构成了排放区域的环境背景,因此排污企业对因其合法排污所造成的他人养殖损失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环保公司在葛东河设置的排污口是依法设立的,其排放污水的行为也获得了国家的行政许可。接纳达标排放污水是葛东河及其下游河流的功能之一,环保公司在正常排污后,河流水质符合该河流的正常状态。
案涉的污水处理项目自2012年7月开始运行,而张某伟在该河段进行网箱养殖的时间为2017年,张某伟的养殖区域位于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下游,这一客观环境背景在他开始养殖时就已存在。张某伟在六塘河进行养殖时,应当考虑水体水质对养殖的影响。
因此,防范企业合法排污行为对养殖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在于养殖者,而非污水处理厂。即便环保公司的合法排污导致了养殖损失,这也是由于养殖者未尽到污染防护义务所引起的。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伟在六塘河进行网箱水产养殖,但未获得养殖许可,因此不能以其非法养殖的理由阻止企业合法合规地排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的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哪些水域和滩涂可以用于养殖。单位和个人若要使用国家规划中指定的水域和滩涂,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该级人民政府发放养殖证,方可合法从事养殖活动。
由于张某伟在六塘河内进行的网箱水产养殖并未获得合法许可,他无权要求上游的污水处理厂停止排污或改变排污方式。
此外,在污水处理厂合法合规排污的情况下,张某伟也不能要求该厂对其非法养殖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