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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女士多次进行大额转账,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予返还。

王先生辩称,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其抱着结婚目的与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其亦曾向王先生转款。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的钱款,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王先生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女士,该赠与行为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应当同时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女士可以要求赵女士返还李先生赠与的全部财产。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案例二: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赠与合同 确认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冯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法院审判思路后,综合本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监督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公序良俗内涵等,综合分析判定行为效力。目前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为对“公序良俗”判定差异。《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亦采取概括式规定,部分条款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表现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行为的不同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实践中也因此产生了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和赠与行为无效这三种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不宜简单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除了考虑“公序良俗”,还应综合考察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主观心态等。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何某和冯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本案中,何某与李某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及转账行为侵犯冯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主观上均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检察机关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权益,又促使省级检法两院对该类案件达成司法共识,统一厘清法律适用标准。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执法办案中注重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本案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之维护。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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