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者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使用了。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
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依本条款所述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这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一种限制。《民法典》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之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或妻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亲友赠送一定的钱财以资助家庭生活,而丈夫有赌博、吸毒之嗜好,为避免丈夫以共同所有权人之名义滥用该钱财,赠与人在赠与时就可明确表示只赠与妻子,属于妻子个人财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也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大量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女婿共有的情况。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各方的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当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素有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本条第2款还明确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出资的性质和归属。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二、离婚时遗产尚未继承的遗产,离婚后可以主张分割吗?
除非明确表示归夫妻一方继承,否则婚内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进行遗产分割,此时夫妻双方离婚的,另一方不能因此主张提前进行遗产分割。毕竟何时开始进行遗产分割,是继承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样,如果离婚后,夫妻一方因行使继承权而实际获得的财产本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配偶主张分割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男方的父亲去世,但母亲健在,父亲名下的遗产尚未分割,仍保持原状由母亲居住使用的,则男方与女方离婚时,该项遗产并未实际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之间对于该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而遗产继承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否则就视为接受继承。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继承所得的遗产归属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尽管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于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分割,考虑到第三方的权利,不便对该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分割处理,但是鉴于该项财产的性质,在离婚之后,前配偶仍有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第253-255页。
三、离婚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有效吗?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由于继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性,配偶另一方享有遗产是基于一方的继承权,配偶另一方并不当然属于继承人之一,对遗产不当然享有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对继承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其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