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南京市民董某因不交车位管理费,被物业公司限制其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11月11日,江宁开发区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用限制业主出行的方式催交,属于物业公司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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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为董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董某在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车位管理费是80元/月。董某一直按时支付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直到2024年1月,董某陆续收到物业公司的“如果不交车位管理费,就会影响出行”催款短信。董某认为短信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胁迫,所以他拒绝支付2024年的车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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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他的出行遭遇极大不便。进地下车库的时候,道闸不能自动抬杆,他要下车找物业,说自己是业主,有产权车位,让物业人员开门。出小区大门的时候,他的车辆被识别为“临时车”,被要求交费,他每次都要和物业人员说半天才能出去。特别是每次早晚高峰的时候,后面的车子狂按喇叭,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董某非常气愤,他认为这一切都是物业公司在逼迫自己交车位管理费。于是,董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以催交为目的,限制其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反映了目前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欠费不能自动抬杆。在庭审中,法官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催交方式应当合法。催交短信如使用“不交会影响出行”这种带有威胁性质的词汇,会激起业主的反感,适得其反。同时,用限制业主出行的方式催交,属于物业公司滥用权利,除了引发多次投诉、口角纷争,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

经过多次调解,物业公司接受了法官的观点,承诺保障董某车辆自由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董某也表态会补交车位管理费,案件以调解结案。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钟诗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条款对物业服务人催收措施划出了红线。因为物业服务人并非供水、供电单位,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利用自己作为物业管理人的便利条件侵害业主的用水、用电权益。

“新修订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催交行为作出更全面的规定。对于本案,业主是小区公共道路的共有权人,享有通行权,物业服务人无权限制业主通行的权利,更不能以设置门禁系统来限制业主通行。”钟诗蔚说。

(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