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亳州,因子将母亲送到养老院之后,为了知晓母亲日常,就在房间内安装了监控,结果半年时间屡屡被破坏,后来经过暗查发现工作人员居然对母亲实施了不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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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女士说,自己的母亲年纪很大了,而且智力有障碍,还是个聋哑人,因为自己工作原因就把母亲送到养老院照顾。

尽管养老院价格不菲,标榜的服务也很好,但是她还是不放心,于是就在母亲居住的屋里安装了摄像头,但是她发现摄像头没多久就坏了,坏了她就换,就这样短短半年时间里她换了4个坏了4个。

这让王女士起了疑心,然后她就把之前的摄像视频回放,结果发现,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母亲实施了侵犯,愤怒之余,王女士选择报警,随后相关人员被以强制猥琐罪处理。

后来养老院怕此事传出去影响不好,就跟王女士协商,可以让老人免费再住半年,王女士同意后,没想到当她再次查看视频时候,又出现了母亲被侵犯的画面。

在这个视频中,一个老年男子在实施不发行为时候,发现了视频监控,就把她母亲带走了。

虽然疑似侵犯,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这个案件被改为行政案件,相关部门给养老院院长诫勉处理,相关管理人员开除及批评教育及扣罚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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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后来在网上传开后,引发网友议论。

有人说,王女士真实大意,第一次得知母亲被侵犯就应该重视了,怎么还不搬走,这样就不会遭遇第二次。

也有人说,监控现实她母亲是自愿跟人家出去的,没有拉扯动作,这样说人家侵犯也不准确。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王女士的母亲又智障,那么一旦被定义没有行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个热时候即使受害人自愿和对方发生关系,周恶化是让对方主动碰自己,由于她母亲无法辨认,那么对方行为行为依然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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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方法强制猥亵她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当事情发生时,作为养老院却没有尽到相应的防范措施,显然,由于养老院和王女士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没有尽到责任的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对此有权要求养老院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养老院却以免费居住6年来试图弥补王女士及其母亲的损失,在换得了王女士同意后,并不是说双方之间是一种免费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王女士母亲第一次被侵害后,养老院以居住6年换取赔偿为目的,因此,即便王女士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养老院的行为,依然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第二次即便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却有间接证据,比如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等,那么也是能够印证嫌疑人实施了不法行为的证据,对此,也应当对嫌疑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是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当第一次发现母亲在养老院被侵害,就应该立即为妈妈办理转院手续,可能是院长承诺的六年免费吃住以示谦意,让女儿动了侥幸的心理,最终,悲剧又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