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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减负纾困,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业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操作指引》,该指引强调细化实质审查要素、准确判断企业胜诉概率、偿债能力,在确保胜诉权益兑现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指引实施过程中,形成一批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将今年以来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X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法申请保全被告财产后,被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另案起诉,并申请保全原告财产的,或被告申请反保全被保全财产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另案起诉要求保全执行案件已执行到位财产的情形,法院均应加强对保全申请合理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反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02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XX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其外墙保温工程的工程款338.9万元及利息损失,向鼓楼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鼓楼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保全了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价值343万元的财产。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以原告延误工期,另案将江苏XX装饰工程公司起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合计259万元,并申请保全江苏XX装饰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63万元的财产。

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X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为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诉请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赔偿金可在工程款结算时一并处理,且另案诉讼标的,远低于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即使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其违约损失可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扣减。该案不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其他损失的情形,故对于江苏XX建设公司X分公司反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03

典型意义

保全措施的滥用,会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反保全”申请系滥用保全措施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二

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X大学建筑工程纠纷诉讼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在财产保全时要体现善治理念,对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的盖然性较低,且败诉后逃避执行的概率较低并信誉良好的,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有力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02

基本案情

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工程公司)承建徐州某大学(以下简称X大学)学生宿舍楼,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X工程公司遂诉至云龙法院,要求某大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200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徐州X大学名下2100万元财产。

云龙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对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具有较大争议,X工程公司认为工程总造价为428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100万元,X大学认为工程总造价为3050万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足1000万元,涉案工程的决算审计未获申请人认可,该工程造价需要评估鉴定。在双方对涉案标的有较大争议的前提下,申请人申请保全2100万元,是超标的申请保全,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该大学综合实力较强,且信誉良好。近五年,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为0,另X大学明确表示,如果审计结果出来后,将按照审计结果履行义务。

云龙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为非必要性保全,且保全标的不符合比例原则,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

03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对保全对象的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对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隐匿。对于保全申请审查要结合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从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资产充足、信誉良好企事业单位的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非必要的,可以驳回不必要的保全申请,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

案例三

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县X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积极价值功能,及时高效采取措施。立审执各部门强化工作衔接的协同性,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一体化高效运行机制,形成内部工作合力,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02

基本案情

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与丰县X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向徐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丰县X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欠付工程款相当的价值1.001亿元的财产。徐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保全裁定移送保全。保全中心依法对被申请人丰县X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1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将保全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通知了审判部门。为尽量减小因财产保全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案件审理部门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被保全人丰县X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从2024年7月10日起分四期支付欠款1亿元,并提供有效担保。

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中国建筑XX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徐州中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至此案结事了。

03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以保全促调解功能作用,保全部门快速有效采取保全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审理法官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积极调解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从申请保全到解除保全仅用1个月时间,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四

XX与州X置业公司借款纠纷诉前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保全的标的明显超出了其诉讼请求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核减。

02

基本案情

徐州X置业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间陆续向李XX借款14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后经双方对账确认,X置业公司欠付李XX借款本金1400万元,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还清欠款。期限届满后,徐州X置业公司末履行还款义务。李XX催要未果,向鼓楼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X置业公司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鼓楼法院审查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后,认为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标的明显超出了依据其诉讼请求计算出的预估金额,经向申请人释明后,对被申请人徐州X置业公司价值1400财产及利息采取保全措施,超出的部分予以核减。

03

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申请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额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标的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应当进行调整核减。

案例五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混凝土公司与上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诉讼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通过建立执行与审判绿色通道,对已经足额保全财产的,定案把关机制快速响应,审判部门将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加速案件审理。执行部门高效办理,及时解除对被保全企业的查封,保障企业其正常经营。

02

基本案情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混凝土公司诉上海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5起诉讼案件,诉讼标的合计60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足额保全了被告的账户资金,后保全中心立即将保全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审判部门。

审判部门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保全企业系民营的建筑公司,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且有新的项目参加招投标,但现金流并不充足,如资金被保全后审理周期较长,遇到经济下行影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为减轻被保全企业负担,该院立即启动“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立即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诉争逐项分析、研判,经过7天努力,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在双方调解后,执行部门亦畅通快速通道,当日解除被保全财产,保障被保全企业顺利参加招投标,实现生产经营活动良性运营。

03

典型意义

在足额保全被告人财产后,保、审、执联动,共同发力,开通快速审理、执行绿色通道,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诉求,及时解封对被诉企业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互利共赢,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案例六

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徐州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在被保全人有多项可供保全财产时,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02

基本案情

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公司与徐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纠纷,XX建设公司等诉至云龙法院要求XX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对X置业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

云龙法院在实施保全过程中查明,XX置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但该账户系基本账户,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扣缴税款、水电费及支付前期898名逾期上房户的违约金。如果冻结该银行账户存款,将会使企业经营困难,并导致898名逾期上房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无法实现,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另查明,其公司名下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出售,但暂未办理产权登记;还查明,其公司名下商业楼商场已经开业,大部分商铺已签订租赁合同;另经调查发现,只有X置业公司办公楼暂无权属争议,可成为保全财产的最佳选择。经组织双方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均同意对办公楼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后期财产处置,云龙法院最终确定以同等条件下的办公楼市场价格进行估算,并对办公楼采取连片查封措施,从而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

03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理企业财产保全案件时,要对被保全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结合诉讼案由、被保全企业经营状况、关联纠纷情况等,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以最优的方式,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采取采用“财产筛选+市值估算”方式,综合考虑审判与执行工作,为企业自救发展预留空间,有效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案例七

徐州XX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案

0 1

裁判要旨

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及时高效采取措施。立审执各部门强化工作衔接的协同性、工作效果的整体性,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一体化高效运行机制,形成内部工作合力,从案件源头化解矛盾。

02

基本案情

徐州中院在审理徐州XX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XX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徐州中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移送保全中心,保全中心依法对被申请人徐州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将保全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通知了审判部门。为尽量减小因财产保全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案件审理部门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徐州X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先期支付1000万元现金,并提供了合法有效担保,是否达成和解。后申请人徐州XX机电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徐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至此案结事了。

03

典型意义

快速有效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审理法官及时抓住有利时机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积极调解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保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