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区域内私接搭线【盗】电灌溉农田,不但【盗】取电力资源,也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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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78 私接搭线触电身亡案

法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区域内私接搭线【盗】电灌溉农田,不但【盗】取电力资源,也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自家农田缺水,就想到利用附近的公共区域内的电力搭线来灌溉。接搭的电线就摆放在地面草丛中,未派专人看守,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在农田割草的姚某不慎触电身亡。案发后,张某被迅速传唤到案并认罪,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区域内私接搭线灌溉农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有主动认罪、主动赔偿等从轻情节,判处徒刑3年6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刑罚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重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起刑要3年以上,直至[死]刑。

这种罪的犯罪形态有二种:一是故意犯罪,二是过失犯罪,二种犯罪形态区别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1.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侵害法益的结果的发生。

2.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侵害法益的结果。

因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心态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这是划分两者界限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来准确区分和认定这两种犯罪的。

三.相关法律

1.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10年以上徒刑、无期或者S刑;

2.同时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