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凌晨,在浙江杭州的湖滨步行街,正值跨年夜庆祝活动,人流量达到峰值近9万人。

一名22岁的男子李某为了吸引注意,在人群放飞气球时,不顾旁人的劝阻,使用随身携带的烟花装置向空中喷射。

这一行为迅速引起了现场民众的关注,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警方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行动,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李某控制,并收缴了其持有的烟花设备。

幸运的是,此次事件中没有人员受伤。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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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我看来,该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在人员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并朝可能充满氢气的气球喷射,这种举动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违反了法律底线。

结合本案,咱们今天聊一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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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男子在跨年夜的湖滨步行街燃放烟花并喷射气球,步行街峰值人流接近9万,一旦烟花引发气球爆炸或火灾,将对周围人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男子使用烟花喷射气球,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更何况是对着可能充满氢气的气球喷射,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男子为22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男子为了吸引注意而实施上述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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