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有律师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要曝光投诉某某法院不依法立案问题。文章称,自己代理的某案件,在某法院遭遇到了“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两次不予通过理由一模一样,第一次以为法官漏看了证据,第二次重新提交时,特意强调了证据中的《行政立案告知书》中有公安并未刑事立案,第二次仍然一样的理由不给立案。

据律师讲,这是其第二次通过网络投诉了,第一次虽然网络投诉了,也没有啥回应。不过,这一次,律师发文的当天,就收到了法院的回应,律师随机删除了文章。从删除文章的结果看,应该是法院针对此立案问题跟律师进行了沟通,律师达到了诉求获得答复的效果。

不过,在微信群里,有律师不无担心的询问该律师,这样网络举报的后果,是否清楚,会不会收到法院向律师管理部门的反投诉?更有律师在留言区表示,有律师因为投诉法院,被迫写了检讨书,不知道这位律师的后续,会如何?

法律界有个现象,那就是几乎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自媒体,但绝大多数的律师自媒体都是匿名化的撰写办案感受、推送公开的司法案例法律文章的,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个律师敢公开为自己代理的案件撰写办案遭遇乃至表达办案异议之外,几乎没有律师会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为自己代理的案件鼓与呼。

何以至此呢?之前,有一律师找到烟语君,称是否能转发或评论一个已经公开发表的司法案例“冤情举报”,并且发来了文章链接。文章是反映一起民事案件中二审法官错误裁判的,请求全国的法律人来评议这个案件。

按照烟语君习惯的应该知道,这样的投诉之类的案情文章,本号是不发的,但处于好心,还是询问了其一下具体的案情。律师讲,这是他妹妹公司的案子,想要引发法院领导重视的走到这一步,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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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这篇文章之后,尽管并不是律师本人的账号发布的,律师已经解释过了,还是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施压,要求撤稿,甚至被威胁要惩戒委立案调查,连同所在的律所一起处理。

律师倍感压力,专门针对受到撤稿压力的情况,写了一篇“警告文章”发布了出来,称自己为此也做好了注销律师证的最坏准备。一面是自己家的案子受到了不可理解的裁判,一面是无人出面处理还不让自己公开发文求助,反而因为发文求助要连带律所的受到处理,烟语君都可以感受到律师的郁闷。

不过最终,律师还是决定,让烟语君别写评论文章了,因为刚刚接到了律所行政人员的电话,要求其暂时忍一忍,不要把事情闹大。再之后,除了那篇“警告文章”,之前的两篇投诉文章都被发布者自行删除了,也不知道律师言称的案件最后是如何处理的,律师及所在律所是如何处理的。

事实上,尽管比例非常少,但还是有些律师是会为了案件代理,利用自媒体发表对于办案遭遇的意见的,而且有些文章的阅读量还非常之大。也许,有些律师正是看到了同行的如此做法,也想着跃跃欲试。

他们不知道的是,一旦如此的话,自己随即就会遭受怎样的压力和处理。这些压力,不仅是针对律师本人的,而且是通过律所的渠道向律师专递压力,通过以影响律所及律所人员执业的方式向律师施加压力。

也正是因为于此,那些所谓的粉丝巨量、业界有名的律师大V们,别看着整天的把维权、正义等等的挂在嘴上,但从来不提自己办理的具体案件的,最多也就跑到法院门口拍个照片、录个视频而已。久而久之,网上对于这样的口号律师,往往以刷流量相称,而不知道何以至此。

总结那些屈指可数的敢于为自己代理案件发声的律师,基本上都是代理的异地案件,即便如此,仍避免不了发文之后的投诉。于是,邀请其他的法律同行旁听庭审、案件家属的名义发文、通过向媒体记者反映请求报道等等,成了大家所见的很多案件的律师变相发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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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律师授课,媒体是律师的朋友,案件推进离不开媒体的参与,并且举出了很多通过媒体关注纠正了冤假错案的案例;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是严禁律师通过媒体对所代理的案件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的,并且也有很多律师通过炒作案件引导舆论歪曲司法结果理解的案例。

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目前还没见什么客观的评价标准。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式微,庭审直播的基本停止,司法诉讼的信息公开渠道已经十分有限,律师参与案件代理过程中的案情披露,成了司法案件处理过程限掀起媒体热议的重点防范。

近年来,司法机关、律所管理部门三番五次的强调,严禁律师通过媒体炒作的方式,披露案情、违规办案。全国律协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

“(一) 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六) 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如此五大项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可以无限解释的“其他以不正当方式”的兜底情形,足见对于律师披露案情、反映办案意见的防范力度。不时的,网上也会传来,有律师因为“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收到行业性处罚乃至吊销律师证的新闻。

犹如上文中说的,在司法诉求投诉无门下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与防范律师利用媒体炒作案件之间,现实中往往陷入了厚此薄彼的地步,令不少律师向当事人无法交待司法处理的进展,出于无奈而走上了直接或变相求助媒体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