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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有两点主要问题。

一是资金往来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货款、赔偿款,还是本来就是偿还对方的钱等等。

这个问题,原告如果提供了转账凭证并提出主张,初始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此时被告如果抗辩转账系其他性质资金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此时,被告举证后,原告应该根据被告的证据再提供反驳证据,如果没有的话就有可能不被认定。

通常而言,现实中的借贷也不会只有转账凭证,例如借款之前双方对于借贷的本金、利息约定,偿还计划,以及后续的催款等沟通记录,都可以印证资金性质为借款,相关证据都可以收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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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第二个是即使资金属于借贷资金,也要证明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要求。

也就是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例如套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进行的转贷,或者贷款人为职业放贷人,或者资金来源为违法犯罪所得等等情形 ,这种情况下的借贷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是依法受保护的民间借贷。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原告的银行流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据,特别是大额资金的时候,法院的审核标准通常会更严格。

这和上面第一点的区别在于,涉及到民间借贷是否有效,即使被告没有提出,法院也应当主动审查。所以相关的证据也应当有,或者至少有所准备。

可见,没有借条导致诉讼不确定性风险还是有的,所以建议先考虑补充相关的书面证据,感兴趣的可参见文章:

借条原件丢失,法律上如何弥补?直接找对方重签一份吗?

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