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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刑法典导论:基于三阶层的解读》

作者:[美] 马库斯·德克·达博 著

译者:潘星丞, 陈芹 译

ISBN:978-7-5764-1831-6

定价:50 元

作者简介 ▼

Author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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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斯·德克·达博(Markus D. Dubber)

达博教授现为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曾在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院任教,担任布法罗刑法研究中心主任。达博教授是刑法学领域的顶级专家,尤其在比较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他以德文及英文的形式出版(或主编)专著18本,发表论文70多篇,其论著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被翻译为多种语言(包括汉语、阿拉伯语、意大利语、韩语、波斯语及西班牙语)。

译者简介 ▼

Translator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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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丞

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莫里兹法学院、德国马普比较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摩尔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出版学术专著2部,于《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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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芹

法学博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具有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与法律实践经历。在中国,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有相关法律实务经历;在美国,于印第安纳大学摩尔法学院先后攻读并获得法律硕士(LLM)及法学博士(SJD)学位,持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资格证,曾在纽约州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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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Content Introduction

本书之目的在于为美国《模范刑法典》提供配套注解,并以《模范刑法典》作为理解美国刑法的钥匙。

本书对于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解读,基本上是按照欧陆的三阶层架构进行的,宏观层面,本书将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正当—免责”体系架构,与德国“构成要件—违法—有责”三阶层一一对应;微观层面,本书在诸多刑法概念、理论的讨论中,多与德国刑法的对应概念、理论进行比照分析。

由于判例法传统,英美刑法最精彩、最有价值的内容就在于裁判说理,但因为思维模式与概念术语的差异,大陆法系的法律同行较难理解英美裁判说理的思路及其背后的教义学原理,而本书对于《模范刑法典》及其法理的比照对接式的解读,恰是跨越这一障碍的有效工具,不但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裁判说理的质量,还有助于将刑法学比较研究视野从大陆法系内部扩展至不同法系之间。

译者序 ▼

Translator Preface

为了使读者能更快捷地对本书的内容及其翻译情况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译者)提供以下序言:

一、本书的特点

该书的目的在于为《模范刑法典》提供配套注解,并以《模范刑法典》作为理解美国刑法的钥匙。鉴于《模范刑法典》对美国刑法理论及实务的影响力,它实际上已成为绝大多数英美刑法教科书的核心内容。而本书对于《模范刑法典》的解读方式,使之更适合作为英美刑法研究的工具书或入门必读书。因它,它不是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归纳、介绍英美刑法学原理,而是直接对《模范刑法典》的核心法条进行解读,在解读法条的过程中,以判例作为法条解释的辅助材料。这使读者不至于迷失在判例的森林中,而是可以获得一条更为安全的捷径,可以快速入门并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本书原著作者马库斯·达博教授谙熟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他按照三阶层架构对《模范刑法典》进行解读,让人耳目一新,使得两大法系的刑法理论可以抛开概念称谓的差异而展开更深层次的比较研究。该书第一版即获两大法系刑法学者的欢迎,第二版更新了相关的引注资料与参考文献,将《模范刑法典》的修订也纳入其中,对刑法理论的比较分析也更深入、更全面。

二、本书对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理论方面。英美刑法学以判例为主要研究素材,这对于我国研究者是极为陌生的;我国研究者更熟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习惯于“由一般到具体”的思维模式。而本书按照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三阶层)来解读英美刑法学,因此,极大地方便了我国研究者,这相当于为我们提供了一把了解英美刑法学的钥匙,使得我们可以从长篇累牍的裁判说理中轻易找到关键所在,从而使得我国刑法学的比较研究有可能摆脱“言必称德日”的窠臼,获得更广阔的视野。

第二,实践方面。我国司法实践提倡裁判说理、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但一直以来,裁判说理质量难以提高;而英美法系精于裁判说理,只是由于思维模式不同,难以被我国法律同行理解。本书的解读方式有助于克服这一障碍,从而有助于通过借鉴而提升我国司法中裁判说理的质量,增强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性。

第三,刑法学话语体系建设方面。构建中国特色刑法学话语体系,既是学术任务,也是时代使命,但“移植”并“改造”国外概念只是使得我国刑法学充斥德日概念,却无法落实到司法实践。而本书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模范刑法典》的刑事责任分析架构(犯罪论体系)与德日三阶层完全对应,但却用自己特有的话语来展开,即,德日三阶层是“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而《模范刑法典》三阶层则是“行为—正当—免责”,两种体系架构讨论的问题完全相同,但讨论的方向完全相反。这表明,刑法学知识在实质内容上具有普适性,在话语形式上坚持本土概念(而非移植国外概念),深入挖掘其中的普适性内容,就能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易于被本土实践所接受的刑法学话语体系。

三、本书的目标人群或适用范围,大体有如下三类:

第一,法科学生。本书适合作为《英美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课程的参考用书。一方面,《模范刑法典》是英美刑法学研究的最核心内容,本书不但以《模范刑法典》为研究对象,而且,它集中反映了英美刑法长期探讨的热点问题与最新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作者是两大法系刑法比较研究领域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本书按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架构对《模范刑法典》进行解读,易于被我国的法科学生所理解和接受。

第二,法学研究者。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比较研究对德日刑法关注较多,对于英美刑法的了解停留在一些陈旧的(甚至是不正确的)观念上,例如,英美是判例法国家,不太注重制定法;英美重个案思维,不重体系思维,等等。法律思维模式的不同,也使我们对英美刑法望而却步,而本书可作为探索、研究英美刑法的钥匙,既适合初学者,也能满足深入研究的需要。。

第三,法律工作者。司法实务经常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案例分析。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也在推行指导案例制度、强调裁判说理,但成效不大。而这正是英美刑法的“强项”,英美刑法最有价值的学术贡献也集中体现在判例说理中,但由于思维模式的差异,我们至今未能从英美判例说理中获得有益的吸收借鉴。本书刚好契合了这一实践需要,它揭示了英美判例说理背后的逻辑架构,并且是从我们所熟悉的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来揭示这一架构,这将有助于我国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学习借鉴而提升判例分析及说理的技巧。

四、关于本书的翻译

首先,本书的原著作者马库斯·达博教授对于比较刑法的研究,尤其是两大法系的对比研究,极负盛名,从内容看,本书可以作为我国读者理解英美刑法的工具书或入门指南,为此,我们要感谢马库斯·达博教授的翻译授权,并感谢他在这个过程中对我们所提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指点。

其次,我们在此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在此过程中,编辑老师对译稿进行了细心编排和反复校对,并数次与我们核实确认,其细致认真的程度,超乎我们想象;这些编校工作,大幅提升了译稿的质量,我们将珍藏这些来往的校对稿件,上面黑色、蓝色、红色的手写笔迹,以及扫描版上的批注,都使我们感到温暖与感动。我们还要特别感谢冯琰编辑,她全程跟进了本书的选题、翻译、编校、出版工作,多次与我们进行沟通,在很多具体的工作细节上提供了热忱、无私的帮助。编辑部同仁的辛勤付出,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翻译的过程不仅是痛着的,更是快乐着的。

最后,作为译者,我们想借此机会,说说我们对于翻译本书的一些想法与做法。

我国的刑法译著中,德日译著不仅是数量还是影响力,都远甚于英美译著,即使是著名的英文原著,在译入我国后,也难以获得较高的引注率。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系不同导致的思维模式差异,我国属于广义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判例思维对我国法律同行来说,显得零散杂乱,毫无章法可循;二是因为话语体系的差异,例如,英文的act、action、behavior、conduct、deed、actus reus,都可译为“行为”,但在英文刑法语境中,这几个行为概念的涵义是截然不同的,有些多用于存在论语境,有些则多用于规范论语境;有些是包含了主观心态的行为,有些则仅指客观行为;有些是刑法评价之前的行为,有些则是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如果都以“行为”来指代,虽然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各种不同的行为概念所附带的刑法意义与逻辑关系就被遮蔽了,难以让人发现其中的学术价值,甚至难以理解。

为了呈现原著所蕴含的学术价值,我们在翻译时本着“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初衷,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力求用词精确。通俗的英文翻译并不难,困难在于,如何将英美刑法概念翻译为对应的中文刑法概念。这种翻译与其说是语言性的,不如说是学术性的。为了做到精确,我们不得不大量阅读原著作者在书中提及的参考文献。其间,译者陈芹博士还翻译了原著作者达博教授的论文“The Legality Principle in American German Criminal Law: An Essay in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中文译名:《美国与德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比较法律史为视角》,发表于《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期);为确定某个字词的含义,译者除向原著作者请教外,还曾查阅相关法哲学著作,以了解个别概念的语用学背景。

第二个原则是便于学术理解。由于概念和语境的差异,不少著名的英文刑法学作品,在我国的引注率并不高,甚至存在误解。为了克服不同法系的语境障碍,本书在翻译过程中,对于一些从表述上看较为生僻的英美刑法理论添加了“译者注”,以中国刑法话语对之进行比照对接式的说明。由于原著作者达博教授的研究常在美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两种语境中穿梭,我国研究者也比较熟悉德国刑法的概念术语,因此,为了便于理解,对于一些因话语差异而可能误解的英文概念,我们在提供中文翻译后,还以“译者注”的形式提供了对应的德文概念及其常见的中文翻译,尝试为读者的理解及进一步思考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材料。

当然,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我们自身的学识浅薄,错漏在所难免,诚请批评指正。对作品的批评,就是对作者(当然,我们只是翻译作品的作者)的嘉奖。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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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三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