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他们的急难愁盼,为双方当事人排忧解纷、纾困解难的同时,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最终实现案件妥善解决。
袁某将27.5亩葡萄园承包给白某,为方便葡萄种植管理,白某与袁某商量,从袁某住处架电到承包的果园,征得袁某同意后,白某打电话给何某,请何某帮忙架电。何某按约到果园帮忙架电,到电闸处将电闸关闭后便开始架电工作,当日12时30分左右,袁某的儿媳苏某从县城买菜回到果园,发现没有电就将电闸合上,14时13分,何某在架电过程中触电挂在电杆上,救下来时人已经死亡。
事发后,何某家人将白某、袁某、苏某起诉至永仁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610945元。扣除白某已赔偿90000元,袁某已赔偿80000元,还应赔偿1440945元。
经法院法官现场勘查,何某具有高压电、低压电工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白某与袁某已提前协商好架电的事宜,袁某明知白某何时架电,但没有告知苏某;苏某未询问断电的原因,就将电闸合上,导致何某触电死亡;白某在何某到电杆上架电时,未在电闸处安排人员守候,防止他人将电闸合上,也未放置提示标志。这一系列的疏忽大意造成何某死亡。
何某是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触电死亡后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其父母年事已高,且患疾病,无收入来源;其女儿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就学,至今仍需要治疗。白某家与袁某家都是承包果园经营,还欠着贷款,果园的收入是一家人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这起意外事故将3个家庭带入困境,被告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赔偿金额较大,要分期赔偿,至少需要5年才能赔完。
“当前要解决的不仅是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而且要让被告能够继续正常经营果园,获得收入。”承办法官这样考虑。
为此,法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详细向当事人释明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原因,找准心结,对原告进行安抚劝解,让当事人感受良法善治的温暖,双方最终理解彼此的不易,互相做出让步达成和解,赔偿金额由最初的144.0945万元减少至80万元。被告白某赔偿原告45万元,被告袁某、苏某赔偿原告35万元。
调解达成后,法官多次联系被告督促其履行协议内容,被告全部履行完毕,原告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报记者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