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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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那么,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关于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足以影响社会稳定的专项资金,不能强制执行。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明确: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的意见,对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

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可以执行,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殊功能,在执行时需要注意:

第一,将公积金执行定位为补充性、后置性措施,尽量避免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二,必须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可以优先使用“执行但不提现”的方法。

第三,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得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遵循抵押权等物权优先原则,对已经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应在保证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方可对其余额部分予以执行。

第四,根据“已经缴存”和“到期尚未缴存”的不同情况区别执行。对于已经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53条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到期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54条执行,单位和管理中心是共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

综上,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但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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