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24年11月5日16时06分,有人报警成都太古里Tiffany专卖店内有人砸店内物品。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事人员控制后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当日周某(女,22岁)因抑郁症状在其母亲陪同下前往医院复查,后一同前往太古里逛街。在该店内,周某与其母发生争执,过程中周某情绪失控,使用店内盆栽、座椅等物砸坏柜台及商品,造成财物损失。现场无其他人员受伤。

目前,周某已送医观察,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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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坐牢?

女子可能构成的罪名:

从现有警情通报来看女子行为仅造成专卖店内财产损失,并无人员受伤的情况,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至于最后是否构成该罪名要结合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会坐牢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该女子造成损失不大,其获刑会在3年以下,如果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就会超过三年。

女子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从警情通报可以看出女子22周岁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需要对其行为负责,不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都需要其自己承担,其母亲不是赔偿主体。但是如果家人希望女子获得较轻的处罚,就需要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后很有可能为该女子买单。发生该类事件的起因说到底还是过于溺爱孩子导致现有结果,希望给各位家长敲响警钟,一味纵容并不是好的教育方式。

赵律师电话19833798083(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