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判断主观明知?
对于“明知”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始终坚持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贯立场。“知道”是指直接认定被告人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情形。一般来说,被告人明确供认知道是犯罪所碍,且没有反向证据予以推翻的,可以直接认定其“知道”。“应当知道”是在被告人未予明确供认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辩解,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应当知道”,即推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认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是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j六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是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水平、既往经历、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获利情况以及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