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澜沧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趋好,但蔬菜、瓜果农药残留超标个案时有发生,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弦。近日,一起涉食品安全案引起检察官关注。

张某明知农药“氧乐果”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为防止蔬菜长的蚜虫传染到其他蔬菜,遂在其种植的蔬菜上喷洒“氧乐果”。2022年4月,经澜沧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述蔬菜进行抽检发现,张某种植的蔬菜中“氧乐果”检验结果为0.047mg/kg,标准限值为≤0.02mg/kg;“乐果”检验结果0.053mg/kg,标准限值为≤0.01mg/kg。氧乐果、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留限量》要求,张某生产的蔬菜不合格。澜沧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随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张某种植涉案蔬菜面积53平方米,数量不大,尚未对外销售,事后主动销毁,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综合全案考量,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事关民生福祉的大事。广大蔬菜种植户作为生产、销售农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怀有敬畏之心,依法生产经营、科学用药,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谢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