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一座矿山是否越界开采,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友立矿业”)和国土局、检察院经历8年数轮司法鏖战,至今仍未解决问题。
第一财经记者从有关方面确认,该案在今年10月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矿山越界陷“罗生门”
江山市是浙江省衢州市代管的县级市,友立矿业在当地从事白云岩矿开采。2007年5月21日,江山国土资源局对江山市新塘坞白云岩矿区探矿权进行挂牌出让。友立矿业公司经公开竞价获得该探矿权,之后获得采矿许可。
现任股东于2011年1月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了友立矿业所有权,于2012年发生过越界开采,2014年1月14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实际越界开采1.74千吨,公司交罚款7.3万元。
到2015年,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江山国土局”)称收到举报称友立矿业的白云岩矿越界开采。2015年10月24日,江山市国土局因友立矿业涉嫌非法采矿将案件移送公安,江山市公安局2016年12月6日作出《立案告知书》。
江山国土局有两份关键证据,其中一份为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编制的《友立矿业白云岩矿越界开采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等7份报告。但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委托的司法鉴定显示,该报告系私刻公章伪造,并向江山国土局发去说明函。这也是此案在当时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
江山国土局的另一份证据,是湖南省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出具的《江山市友立矿业白云岩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2015年12月,依据江山市公安局的要求,江山国土局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对友立矿业界外开采破坏价值进行鉴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意见认为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作出的越界结论有效,确定友立矿业2007-2015年间有越界行为,但对分时段储量工作报告不予鉴定——这无法证明友立矿业的越界开采发生于2013年至2015年。
江山国土局找到了为友立矿业制作年度储量估算报告的两家机构,要求他们出具年报修正版。2007年到2013年期间,友立矿业的年报是由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浙江地质勘察院(下称“中冶浙江地勘院”);2014年到2015年的年报由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所作。
无论是年报修正版还是湖南出具的报告,友立矿业的越界开采量均达到“价值1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
被要求出具年报修正版的两家机构则均作出说明:
第七地质大队称修正版与原版出现5.3万吨左右的偏差,是“不同人员估算的差异化”,以及测量图中矿区范围坐标比采矿证上坐标西移1.4米,并认为矿区所涉及的越界处为矿石堆放处,由于测量时间不同,造成矿堆地貌不断变化,造成开采假象。中冶浙江地勘院发函认为修正版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2016年10月18日,两家机构多名编制年报的地质测量专业人员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江山市公安局刑拘。2018年江山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江山国土局的取证方式引发争议,但这只是漫长诉讼的开始……
打赢行政诉讼,但开矿许可“到期”
2015年10月,江山国土局三次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两次口头责令公司停产,2016年10月24日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友立矿业对江山国土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友立矿业代理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作出具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口头及书面责令原告停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江山市国土局答辩称,原告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采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属非法采矿,依法应停止开采。原告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被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内开采,已造成矿区资源破坏。原告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江山国土局通知书中未援引作出该通知书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相悖,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江山国土局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未对被上诉人是否非法开采、应否停止开采未作评判;对上诉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性质也未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涉嫌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原审法院未按相关规定中止审理错误。
2017年4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企业赢了官司,可没多久采矿许可被“到期了”。
2017年12月6日,江山国土局下达《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江山国土局在2007年12月19日作出的有效期限为19年的采矿行政许可已超越法定职权,故撤销该采矿行政许可。
许可期限变更跟矿区储量有关。2007年江山国土局认定涉案矿区储量449.65万吨,可开采储量380.4万吨,规划生产能力20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19年。于是江山国土局为友立矿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19年。2017年,江山国土局称,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该矿区属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故决定撤销原采矿行政许可。
友立矿业对此不服,认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9年,称企业以19年采矿有效期限为基础测算成本和预期收益,交纳了采矿权使用费并投入巨资扩建厂房、购买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投入了巨大成本协调周边村庄的各种关系。江山国土局对因自身重大过错造成的友立公司巨额成本损失和预期损失只字不提。
围绕行政许可是否撤销,双方再度对簿公堂。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友立矿业申请。友立矿业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局被撤销,下称“江山资规局”)通过撤销许可行为的方式进行纠错,是否合法。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采用对友立矿业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纠错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3月,浙江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也撤销了江山资规局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江山资规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就其于2007年作出的采矿许可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鏖战8年,省高院再立案
在浙江高院下达判决的一个月后,江山市资规局向友立矿业发出《变更行政许可告知书》。江山资规局称根据浙江高院判决作出的重新处理决定,从原来的“撤销”许可,改为“变更”许可——将采矿许可期限改为10年,即2017年12月19日到期。友立矿业方面对第一财经表示,他们认为两种处理其实是一回事,“在2020年宣布2017年的事情”。
新一轮诉讼又开始了,友立矿业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份《变更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友立矿业诉讼请求,其中衢州中院二审判决称:“江山资规局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对友立矿业的相关投资主动作出处理。如友立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友立矿业告诉第一财经,虽然江山资规局没有进行后续处理,但他们公司也并没有再发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之外,双方的另一片战场是围绕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诉讼。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友立矿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良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友立矿业在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29.743万吨白云岩矿石,以每吨平均价值36元计算,越界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1070.74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汪建良作为友立矿业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其白云石矿的矿山开采,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10.46万吨白云岩矿石,以每吨平均价值36元计算,越界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376.5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据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友立矿业罚金200万元;判处汪建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追缴友立矿业违法所得1070多万元。友立矿业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采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相关书面证据,包括上文提到的湖南省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出具报告,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意见书等。
2020年1月6日,友立矿业、汪建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前述判决。友立矿业认为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24年9月14日驳回申诉。
申诉人不服,又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2024年10月,浙江省高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