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自行和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一段时间后发现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其依法应获赔的数额相差悬殊,能否要求撤销?近日,浙江衢州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协议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判决撤销。

徐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为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1年7月8日,徐某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脚踝,后因伤情严重无法继续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

2021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某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17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康复费等费用30000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照约定向徐某支付了赔偿款。

解除劳动关系后,徐某因伤情仍未恢复,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费用已远远超出了赔偿款。2022年8月12日,徐某的伤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23年11月3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撤销,某公司需支付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共计126878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款项履行完毕,而且脚踝扭伤导致伤残也是难以预判的情形,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性质。该公司在徐某受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尚且没有注意到工伤问题,更不能苛求徐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对其实际伤残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某公司需支付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7150元,而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徐某的实际损失,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失衡,系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协议内容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对赔偿条款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判决某公司支付徐某各项经济损失3535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发生了协议签订时无法预判的情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劳动者一方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足额支付赔偿金的,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依法被认定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获得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以该协议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予以撤销,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协议系在徐某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之前签订,徐某在对可能造成的伤情以及后果还未完全了解、急需治疗费的前提下签订了该协议,且徐某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约定公司承担的费用与徐某主张的费用有明显差距,减轻了公司应当负担的义务。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徐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浙江工人日报通讯员周凌云 徐卓斐 方江琪)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