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你们的调解,

我们的矛盾可能就一直激化下去,

甚至愈演愈烈……”

两名当事人在矛盾化解后,

特地向法庭的法官和派出所民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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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张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争执推搡。一天晚饭后,黄某开车回家,不料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张某的车辆,因双方曾产生过矛盾,故黄某径直开车离去,但此时的张某却认为黄某的行为系撞车后故意逃跑,便加速别停黄某的车辆。黄某认为张某的别车行为系故意为之,当即拨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第一次驾车撞到张某,属于一般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而张某强行别车的行为则有主观故意,双方就民事侵权部分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02

调解过程

事件发生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王集法庭联合镇派出所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双方矛盾的细节,调解过程中,审理法官和派出所民警一边进行情绪疏导,一边做好提问和记录。

张某认为黄某碰撞自己的车辆是有意为之,应当追究黄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

黄某则认为第一次碰撞到张某的车辆是无意的,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是因发现碰撞的车辆系张某的,害怕其对自己产生报复心理故欲先行离去,但后两次别停车辆造成的刮擦是张某的故意行为,张某才是故意毁坏财物。

双方对责任归属的争议很大,矛盾冲突亦较为激烈。

法官和民警首先指出了双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强行别停他人车辆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或者寻衅滋事,而黄某也应当在第一次碰撞张某的车辆后立即下车处理,双方更不应当因之前的矛盾产生情绪叠加。

法官周俊玲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从故意毁坏财物、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派出所民警则充分发挥基层矛盾处理经验较好、熟知辖区社情民意等优势,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引导双方自我反省、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化解矛盾,防止意气用事导致矛盾升级。

在法官和民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懊悔,并相互表达了歉意,双方均当场撤回起诉,互不追究责任。至此,张某、黄某二人的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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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