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法律自媒体都转载了广东司法厅官网发布的、11月11日做出的一则律师邓某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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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记载,邓某某因故意犯有××罪,被两级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吊销了律师执业证。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被行政处罚吊销律师证的,官方已经不公布司法裁判文书,也不公示涉案罪名了。不过,从涂改的字间距及能被判十一年刑期上看,再跟律师职业相关的,不是受贿罪就是诈骗罪。

为何关注这个案例,原因有二:一是之前的公开资料显示,被判刑吊销律师证的邓某某,之前系某检察院离职人员,“曾在检察院工作7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过。身兼检察院、律师这在朝在野法律职业资历,也没有阻止本人的以身犯法,而且是身犯重罪啊!

二是之前的公开资料显示,被判刑吊销律师证的邓某某,之前也是十分重视普法宣传、公益法律活动者,不仅身兼众多基层组织的法律顾问,而且还不时的受邀到学校、社区进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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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7日的某地司法局官网上,还刊登了一篇该律师在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期间,逐一核实刑事被告人覃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现其案发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当即向法院申请就此事进行调查,对覃某某做了骨龄鉴定。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覃某某的起诉。

从之前的检察院工作,到离职之后的热心普法、认真法律援助履职,这应该是一名法律专业上过硬、热爱法律职业的法科生。为何最后就沦为了自己从事工作的对立面,而且被判重罪呢?

类似的律师涉案案例还有本号转发的《法制大队长退休当律师,与派出所长合谋制造假立功,十年后事发了》、《司法掮客:公安转行的律师,与公诉科长合伙收钱帮人获不起诉,被查后检举了后者》等案中,本来都是有着体制内从事法律工作资历的,转身从事律师之后,不仅没有更好的发挥带头遵法守纪的作用,反而走到了自己从事了一辈子法律工作的对立面。

从前两年的女检察官网上为自己的老公喊冤到前几天的男检察官网上为自己的儿子喊冤,一个是全国优秀公诉人,一个是干了三十年的三级高级检察官,都属于是对刑事相关法律烂熟于心的。如今为自己的亲人维权放弃法律渠道,而是拿起此前“办理别人案件时”最抗拒排斥的方式——发到网上。此举引发人们思考: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竟然会不相信法律?

有人将这种现象归咎于个人贪婪,也有人归咎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有人归咎于法律执行的不严格......这些成因都对,但往往总结起来容易,做起来的话,在个人利益面前,却往往没有什么抵抗力。

正如昨天的文章《如何看待处警民警拳打脚踢霸凌学生,反映了对法治的理解程度》留言区里,大家也都看到了,这还是我这天天普法的自媒体,留言区里已经被那些“警察打得好”的声音攻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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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社会需要法治,遇到纠纷需要依法办理的网友,在遇到校园霸凌、警方人员已经受理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想到的居然不是要求处警人员依法办理,反而是满足其私人要求的法外执法、暴力执法。如此的氛围下,法律从业人员,还能独善其身吗?

犹如很多律师反映的,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找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认识办案人员不,关系熟不熟,能不能让办案人员照顾一下,花多少钱都不是事儿,只要能让官司胜诉,或是人能放出来就行。如此的氛围下,法律从业人人员。有几个能顶得住?

法律人员涉案犯案,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就是罪有应得,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俨然看不到,在这些法律人员犯案的背后,都有幕后提出非法要求的发起者和鼓动者。

就如同那些怂恿和鼓励处警民警动手教育“霸凌”其他同学的网友一样,这还是在网上,都不顾及法律规定、警察职责。真到了现实中,面对自己利益的可能受损,或是非法利益的巨大诱惑,会不会积极的追求法律从业人员去帮其谋取非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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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女检察官网上为自己因贪腐受审的老公公开喊冤;最近,有三十年的高级检察官,为了自己儿子涉案公开在网上喊冤。这两则新闻,网上的留言区都出现了翻车的景象,很多网友的留言是,喊冤者自己当初依法办案了吗?纠正过几个错案?

这就是现实!当评论事不关己的新闻事件时,自己的观点就是要求法律人员依法办案,要求法律人员依法履职;可轮到事关自己利益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则是要求办案人员照顾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需要,哪里还会顾及依法办案、依法履职?

这就是当下法律人员的从业环境!诸多的法律人时隔多年的东窗事发司法案例展示的共同教训都是,当初鼓动自己违法违规办案的,往往一有事情最先出卖的就是为自己办事的法律人员。甚至有些为了立功,直接就出卖了别的案件为自己办事的法律人员。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达到行贿受贿一起抓的治理目标,改变贪腐案件以前只惩治受贿人员的局面。这是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做法,仅靠加强办案办事人员惩治,是达不到治理效果的。最新的司法案例显示,一起医疗人员受贿案件中,十名行贿人员都受到了另案处理的待遇。

这么多法律人以身试法,你有责任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