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经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本案或许还有其他实现合法权益的方式。

短短两句话,心情两重天。当申请执行人张先生自己也认为执行标的133.46万元及利息难有着落时,南关法院执行法官金宇翔的约谈内容让张先生喜出望外。

掏出真金白银 遭遇合同无效

2017年6月,某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集体企业将一处266.99平方米公企房出售给张先生,售价133.46万元。张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集体企业出具了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收条并交付房屋。

不久后,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找到张先生,称该公司是此房屋的产权人,集体企业从张先生手中将房屋收回。这让付了全款、持有收条的张先生又震惊又疑惑,遂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公企房资产产权无偿划转给国资公司后,该国资公司于2016年2月与集体企业签订《公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由集体企业承租该房屋,并定期向国资公司缴纳租金。集体企业于2017年6月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国资公司对集体企业的行为并不知情。

人民法院认为,集体企业并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出售该房屋,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集体企业应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向张先生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得之财产,即购房款133.46万元。

打破执行僵局 法官“无中生有”

判决生效后,集体企业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案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集体企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于集体企业的情况,张先生是心知肚明的,其本人也认为自己的钱很可能“泡汤”了。

但执行法官本着维护司法权威、做实做优执行工作的原则,仍然积极探索其他可能性。凭借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金宇翔法官多次约谈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得知集体企业从张先生手中收回房屋后,随即又将房屋出租给赵某,赵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至今仍拖欠租金。

执行法官金宇翔精准捕捉到了赵某拖欠集体企业租金这个线索,第一时间向张先生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追索赵某拖欠集体企业的租金,以实现部分胜诉权益。正如金宇翔法官研判的那样,不久后,张先生成功通过债权人代位诉讼拿到了部分款项。

看到“回头钱”的张先生激动不已,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尚未执行到位的款项应该怎么办?执行法官金宇翔早已想出工作思路。他再次约谈国资公司、集体企业和张先生,通过耐心释法明理,综合分析利弊,做通各方思想工作,积极促成国资公司同意集体企业在租期内以转让使用权方式抵偿债务,张先生在租期内可以自由支配房屋使用权,集体企业不得干预。如发生房屋征收,集体企业优先支付张先生余款。张先生亦退让一步,放弃主张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各方在金宇翔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兑现。

坚持如我在执 解决急难愁盼

因案施策破僵局,持“执”以恒解民忧。执行法官多问一些、多想一层、多走一步,群众就会多满意一分。今后,南关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执”理念,把握强制与灵活的平衡,注重力度与温度的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