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今天要来法院撤诉,杨某已经把钱全部给我们支付了!”电话那一端,习某兴奋的说。
习某系面粉经销商,杨某在习某处购买面粉。2003年因未支付货款,杨某向习某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迟迟不履行承诺,故习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官联系到杨某,杨某表示其并非故意拖延,因当初其在习某处赊购面粉时,也是受人之托,后发现被人欺骗,其愿意承担给付责任,会争取在庭前筹款向习某进行支付,鉴于杨某的态度,法官也向其释明其中的利害关系。送达后第3天,习某打来电话称杨某已经还款。后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习某及其妻子高兴地对法官说:“谢谢法官,我们原本以为这个案子会耗很久,没想到立案才几天他就主动将欠了我们20年的钱还给我们了,真是太感谢你了。”
该案看似简单,实则反映出庭前沟通工作的重要性。庭前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不仅能有效地掌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且能以更加轻松的方式化解纠纷、防止双方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瑞春)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