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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起眼的烟头,却可成为火灾的导火索,点燃一场灾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牢狱之灾”。10月30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充分发挥庭前调解作用,成功将一起因随手丢弃烟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化解在庭前,双方因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履行全部赔偿款,原告自愿撤诉,双方握手言和,一个烟头引发的纠纷得以“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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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二十出头的李某有抽烟的嗜好。一天,李某私自进入社旗某合作社有铁丝围栏的石榴树果园内,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一扔,引发火灾,导致果园内大量石榴树被烧死。后经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初步认定,该场火灾造成果园内石榴树损失共计12.8万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社旗某合作社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点。被告李某表示自己对火灾发生的事实和原因并无异议,但对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果并不认可,认定损失过大,申请重新鉴定。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诉讼成本也将不断提高,更不利于矛盾化解。为查清案件事实,厘清纠纷症结所在,承办法官到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火灾经过以及果园受损情况,并对双方提出的问题当场答疑解惑,为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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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耐心向被告李某及其亲属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对果树种植成本与预期收益等各项损失进行释明,并告知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重新申请鉴定,费用较高,周期也较长,将会增加诉讼成本。在承办法官的反复释法明理下,被告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自己才二十出头,刚进入社会,没有存款,十几万对自己而言是一个天大的数字,无力负担,且自己无意酿成火灾,深感自责和愧疚,希望原告能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李某现状,希望其可以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原告表示考虑到李某刚入社会,生活不易,愿意减免部分赔偿款,至此,庭前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亲属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9.6万元,原告申请撤诉,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对于不少烟民来说,将烟头随手一扔可能习以为常,然而就是这个“小小的”烟头,中心温度高达700℃-800℃,一般可燃物燃点都在此温度以下,随手丢弃未熄灭烟头这个小动作却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大家,烟头虽小,隐患无穷,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切勿乱扔烟头,切莫让此类小火种引发大灾难。

来 源:社旗县法院

供 稿:焦典范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