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四川一个小镇上,刚出生的女婴郭玲,因家庭负担过重,被生母郭某彩打算抛弃。这一消息被郭某彩的侄女得知后,找到附近的朱晓翠,希望她能为这个可怜的孩子找到一个好人家收养。出于怜悯之心,朱晓翠当晚便将刚出生的郭玲带回家中,与丈夫王本祥一同照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善良的夫妇与郭玲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最终决定收养她,并给她取名为王玲。尽管由于王本祥已有三个孩子,不符合收养条件,未能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他们一直将王玲视如己出,细心照料,宠爱有加。
王玲7岁那年,为了让她能够顺利上学,王本祥与郭玲的亲生父母商讨了户口问题。经过协商,郭玲的户口被登记在舅舅名下,并改姓郭,正式改名为郭玲。虽然此时郭玲得知了自己的身世,内心充满了对亲生父母的愤怒和埋怨,但在王本祥和朱晓翠的劝导下,她逐渐学会了放下仇恨,与亲生父母保持了一定的联系。
然而,命运却对这个善良的家庭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在郭玲12岁那年,她被亲生父母接回家中住了几天,期间与亲戚乘坐三轮车去景点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与亲戚一同当场死亡。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王本祥和朱晓翠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02
当郭玲发生事故的消息传来,亲生父母的第一反应并不是为失去女儿而悲伤,而是急忙赶到交警队,与肇事车主谈判赔偿事宜。这一行为让王本祥和朱晓翠感到十分震惊和心寒。他们原本以为,在这个艰难的时刻,亲生父母能够与他们共同面对,共同悼念这个可怜的孩子。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在得知女儿发生意外的第二天,王本祥和朱晓翠才从交警队那里得知了消息。他们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为了能够让女儿走得安详,他们开始着手为郭玲举办葬礼。在葬礼上,王本祥特意联系了亲生父母,希望他们能够来参加女儿的告别仪式。然而,亲生父母却并未现身,这一行为再次让王本祥和朱晓翠感到心寒。
在赔偿款分配的问题上,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亲生父母认为,由于养父母没有收养手续,他们的抚养行为不合法,因此无权继承赔偿款。而且,他们提交了亲子鉴定,主张赔偿款应该归他们所有。而养父母则主张,他们已将郭玲抚养了12年,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金钱,因此应当拥有继承赔偿款的权利。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亲生父母将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夺赔偿款。
03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然而,在本案中,由于王本祥已有三个孩子,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未能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王本祥和朱晓翠与郭玲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存在。
事实上,王本祥和朱晓翠将郭玲带回家中后,一直将她视如己出,细心照料,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金钱。他们与郭玲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种收养关系虽然未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但却是真实存在的,且得到了周围人的认可和尊重。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本案中,虽然王本祥和朱晓翠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他们与郭玲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使得他们具备了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
此外,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适用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王本祥和朱晓翠作为郭玲的养父母,在郭玲不幸遇难后,有权继承她的赔偿款。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 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最终,法 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所有赔偿款应归郭玲的养父母所有,同时驳回了郭玲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 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它不仅维护了王本祥和朱晓翠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就应当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04
本案的发生,不仅给王本祥和朱晓翠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对收养关系、赔偿款分配等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此外,本案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复杂和多样。在这起事件中,郭玲生母的表现令人不齿。孩子尸骨未寒,就第一时间跳出来争夺赔偿款,就不想想这十多年养父母的付出?要知道,是你自己当初放弃了孩子的权利的,现在好了,看到有利可图,就跳出来主张生母权利了?好在最终法官主持了正义,让她功亏一溃,真是大快人心!(案例来源于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