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遇到了一位投诉人,他反映称自己每日出行必须途经前屋主的庭院,然而因一些争端,前屋主近期拒绝他通行。他已向村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填平房屋旁的池塘,以确保他的"通行权"得以实现。
初听他的诉求,觉得非常合理,然而在问了街道相关部门后,得知原本批准的宅基地旁有道路,却在其建房时被私自占用了。
如果投诉人并未侵占道路建房,且确实只能通过前屋主的庭院通行,那么,前屋主的拒绝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两个或多个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时,相邻各方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涉及相邻权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邻地通行。如果不动产所有人发现相邻权利人因通行需要而利用其土地,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农村地区,为自家田地灌水,必须经过他人田埂,此时不能因为是自己的承包地便拒绝提供便利。
2.用水排水。对于自然流水的使用,应在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3.管线铺设。在建造、修理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燃气管等必须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下,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电力公司需要在田间铺设一个电缆井,所有权人应当提供便利,但也要尽量避免对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否则需承担补偿责任。
在城市中,最为常见的相邻关系限制便是车位纠纷。由于车位的长宽是固定的,开门时难免会占用他人车位的部分空间。那么,能否在自己的车位四周加装栅栏,使他人无法打开车门呢?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同样,能否在自己的车位后方安装摄像头,全天候监控隔壁车位,以防自己的车辆被刮伤呢?这也是不被允许的,隔壁车位产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行为,是指相邻权人虽享有使用对方不动产的便利,但此种便利并非无限度的,需遵守一定的约束,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1.在城市建造垃圾分类站时,建造人不得在选址时将垃圾站正对1楼住户的窗口,以免对其产生水污染、大气污染,制造噪音、光辐射等。
2.在建造房屋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在铺设管线、建造建筑物以及安装设备的过程中,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在处理相邻纠纷时,虽然可以民事诉讼,但所需时间较长且根据诉源治理的规定,法院通常会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如果当事人通过12345、信访等途径反映问题,一般会由社区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例如,楼上安装外挂空调,滴水、噪音对楼下产生影响,社区会建议楼上住户调整室外机位置,楼下住户承担相应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和解协议。
有时,会出现故意滥用相邻权,经和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此时只能收集证据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