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成立难”在很多地方是一个普遍现象,分析其原因,可能和物业、物管部门或是业主本身有关。
一、部分业主消极参与。许多小区的业主似乎将成立业委会视为一种未知的风险,认为筹备组成员最终目的在于觊觎小区公共资产。如果抛开多数人,仅由少数业主发起,成立业委会很可能会遭遇失败。
二、过分依赖政府解决物业问题。在某些小区中,尽管物业与业主间的矛盾激烈,但大多数业主倾向寻求政府帮助(包括打12345、信访等),而没有尝试成立业委会进行制约。实际上政府只能监管物业服务,对于小区资产管理等却鞭长莫及。
三、业主内部意见不合。如果简单地将小区业主归类,大致可分为支持成立业委会、反对成立业委会以及观望者三类。但就观望者而言,他们可能更容易受到物业公司宣传的影响,最终站在物业的一边。
四、物业公司的层层阻扰。在业委会筹备阶段,物业可能会拒不提供业主花名册;在业主投票环节,物业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举报;公布公告时,物业甚至可能深夜间悄悄撕掉。而当业委会即将成立之际,物业还可能通过减免物业费等方式策动“反水”。其根本原因在于,物业担心业委会成立后首要任务便是更换物业公司。
五、筹备组成员自身实力尚待提高。业委会的成立并非仅凭热情与决心便能实现。坚定的信念、强大的影响力、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组织协调能力,再加上一定的法律知识,方能有效地联合其他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部分筹备组成员能力平庸且缺乏学习习惯,很容易在程序上遭受挫折。
六、政府职责边界模糊。有时会发现一个奇特现象:住建局、街道物管办、社区有时均可指导业委会的成立,但有时又互相推诿,不愿去管。如果询问工作人员如何指导成立业委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范围及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可能也不清楚。
七、宣传动员能力不足。无论是业委会筹备组成员,还是发起人或义工,他们都是兼职、义务开展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有限。在此期间,派发宣传手册、确认业主身份、核实候选人身份或传达业委会成立进程等都是重要工作。部分义工在参与过程中可能受到物业公司的利益诱惑,从而选择退出。
八、物业的恶意阻挠。在某些小区,想成为业委会成员需满足诸多条件,比如家中不得搭建违建、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必须是党员等。为达到阻挠目的,物业过程中可能会寻找候选人的“负面资料”向上举报,或采取隐藏措施使其无法达到双过半要求。
九、业委会成立程序繁琐。为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有些地方立法更多强调业主大会的作用,压缩业委会的地位。根据地方新规,很多小区难以按期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往往出现业主大会筹备成立周期长或陷于反复筹备成立的怪圈现象。
十、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存在着一些利益冲突或利益关联现象。业主认为街道、社区应该站在业主的一边,但实际上,由于担心业委会成立后存在贪腐、难以管理的情形,基层部门更希望物业公司单独治理。
作为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业委会以民主的方式作出满足大部分业主权益的决策指导,以此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更好的保证社区公共管理的目标。因此,虽然成立业委会“任重而道远”,但坚持必胜信念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