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

一起依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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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可能存在资质存续、曾接受处罚等直接关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事实,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受理后,拟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相关证据。

然而,建筑公司资质存续、接受处罚情况不属于面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关乎案件查明及最终的仲裁结果,仲裁机构自行取证又存在困难,为此,深国仲江门中心向江门中院提交协助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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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仲裁案件中,如需调查取证,一般由仲裁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再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持函前往调查。”该案承办法官郑平平说,“协助调查函并无强制力,且公众对仲裁的了解和配合度不高,常常导致取证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今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共同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依托裁审对接平台进一步加强司法与仲裁的对接。同年9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鼓励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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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备忘录》《决定》的相关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江门中院经审查认为,深国仲江门中心申请请求具体明确、确实属于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与案件事实相关,于是依法向仲裁机构开具并电子送达了调查令。

依托调查令,深国仲江门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顺利调取了涉案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

“这是江门法院发出的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是司法支持仲裁的先行先试。”江门中院民四庭庭长李立辉介绍说,“希望通过这一方式协助仲裁机构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决,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编辑:古慧琳

策划:何奎

审校: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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