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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女子与公司负责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才得知其已婚。事后女子要负责人与其结婚未果,到主管部门举报负责人。期间,女子开价2千万元及安排其与哥哥嫂子三人的正式工岗位。男子支付200万元后报警。女子获刑10年。

男子刘某出生1964年,是某国企分公司负责人,刘某二婚、其儿子离异单身并独自抚养与前妻所育孩子。

小周是刘某儿子小刘的同学。二人关系不错,通过二人的关系,小周的妹妹周某到刘某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代表公司出国工作了一段时间。

91年出生的周某在国外工作期间,比其大27岁、比其父亲小一岁的刘某经常与其视频聊天并自称单身。周某回国后,在某公寓与其发生了关系。

之后,周某与刘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此之前,刘某曾给周某母亲纪某打电话,声称要介绍周某给自己的儿子做妻子,但被以离异且还带有孩子为由拒绝。之后,刘某又说要介绍有钱人给周某相亲结婚。但也被纪某开价2千万元拒绝。

周某知道刘某已婚后,与其闹过几次。但都没有真正分手,且周某曾多次到公司举报。

之后周某一家人曾多次与刘某谈判。刘某也曾找中间人出面调停。后来周某等人开出几个条件:一、刘某离婚并与周某结婚;二、赔偿2千万元;三、给周某及其哥哥嫂子提供国企正式工合同;四、当着周某面,刘某打妻子100个巴掌。

最终,刘某给周某200万元,但周某却因刘某没有给其解决三个国企正式工岗位,又继续举报。

刘某报警。民警将周某及其哥哥小周抓获归案。

一审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分别判处周某、小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且认定周某已经收到手的200万元是犯罪所得,应当退赔给刘某。

一审宣判后,周某与小周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二人还是不服,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今年8月29日,高院驳回二人再审申请。

据了解,刘某已经退休。

1、对于本案网友们有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看法。有网友认为,这样判,无异于助长了歪风邪气!毕竟刘某隐瞒已婚在先的!而且,判十年太重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周某一家人可以举报让刘某付出代价,但不可以就此狮子大开口,两千万元是什么概念?收了200万元,还想要3个铁饭碗,这分公司是刘某家的么?贪得无厌!罪有应得!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刘某与周某系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2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1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也就是说,在刘某违背公序良俗已经铁证如山,肯定会被处分的情况下,其要是再敢动用手上的权利,为周某及其哥哥嫂子等3人谋取岗位,又是另外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要是妥协,就极有可能会被开除处分的。

换句话说,刘某给钱后就不再愿意再给3人安排岗位,大概率是想安全退休,不想一错再错下去。毕竟,再敢犯错误,那么就一个结果:开除。

其次,前面已经说了,刘某违规违纪,自然会有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但周某不能据此牟利。

和大家举个例子,你发现某会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你去问他要钱、否则举报。你觉得可以么?

有人说,是刘某欺骗周某在先的,不能相提并论。可周某发现后并没有马上分手啊!又分分合合在一起那么久,这个时候开始性质就变了!

更何况,周某的哥哥是刘某儿子的同学,刘某认识周某一家人包括其父母、周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因此,周某事前是否真的完全被骗,存疑。

退一步讲,即便属实,周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总而言之,站在刑法的角落来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了威胁等手段,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最后,刑法第274条规定得很清楚,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5条同时还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但帮助犯,可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在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起步就是处10年以上、帮助犯减档处罚也是起步3年以上的情况下,法院仅以起步量刑处罚二人,已经将刘某存在过错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了。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3、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起到警示作用!即举报就举报,千万不要一边举报、一边向对方要钱!否则,极其危险!且5千就可以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