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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钱某系朋友关系,钱某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5月22日分三次从其处获得200万元,钱某以自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并投入上述资金进行理财。钱某承诺其保本并向其支付固定比例年化收益,其不承担任何风险,理财亏损与其无关。固定比例年化收益最初为8.5%,后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7.5%。后钱某以亏损为由未按时支付其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归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钱某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实际为委托理财关系。对于亏损,鉴于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既然是投资理财就有风险,在其未能将本金及收益对外收回的情况下,无法向丁某支付上述款项。

经查,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丁某向钱某银行转账 200万元。后钱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丁某多笔款项。丁某与钱某一致确认固定收益比例最初为年利率8.5%,后变更为年利率7.5%,2019年5月27日前钱某支付的款项均为固定收益。丁某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内容,体现钱某向丁某本金和收益的保底承诺,丁某不管钱某如何投资理财,只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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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向钱某转账200万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丁某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钱某曾向丁某表示过赚了跌了与丁某无关,双方约定固定年化收益,且钱某亦按照约定向丁某支付相应收益。钱某从未告知丁某款项具体去向,丁某不参与钱某的投资理财、不承担风险,仅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回报,故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钱某曾向丁某表示投资理财盈亏与丁某没有关系,亦即丁某收取固定收益,且钱某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每年向丁某支付 85000元或75000元的固定收益。因丁某只收取固定收益回报而不承担投资风险,故一审法院认定钱某与丁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钱某还本付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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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案原告丁某与被告钱某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存在转账记录往来、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及钱某对外投资理财协议。在丁某与钱某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时,认定当事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细节、收益分配来综合判断。

首先,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丁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钱某辩称系委托理财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理财协议,丁某未委托钱某对转账款项进行投资理财,且钱某就从丁某处获得款项如何对外理财、如何操作、理财的收益多少丁某都不知情,钱某也未告知过丁某。相反,通过双方微信聊天和录音聊天记录,钱某对丁某作出了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承诺,钱某也实际按照年利率8.5%后变更为7.5%,持续向丁某支付了收益(利息)。

其次,钱某从丁某处获得款项后与第三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均是以钱某自己名义签订,从未将投资情况告知丁某,且钱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为年利率22%、19%、16%不等,而钱某承诺和给付给丁某的收益(利息)系固定的8.5%,后来变更为7.5%。退一步而言,如果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钱某在第三人处获取的年利率22%、19%、 16%的收益应当全部归于委托人丁某,受托人只获取委托合同约定的报酬,显然双方并不是委托理财关系。从钱某的操作而言完全是对外理财中给付丁某较低的固定收益,而自己获取高额的投资差额收益。

最后,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款项支付方对出借资金不再享有所有权,其已经将该出借的资金全部转移给了借款方,一经支付或现金给付,款项所有权即转移给了借款方。本案中丁某就款项转账给钱某后,丁某丧失了对借款的所有权,至于钱某如果使用转账款项进行投资理财,丁某均未参与也不知情,对于投资理财的行为不承担风险,即应当认定丁某与钱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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