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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广西桂林雁山区“5·5”火灾事故
一审刑事判决书法
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3名责任人判刑
事件回顾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
判决信息
据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三名责任人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其中:
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系公寓的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达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水彬经营公寓,事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出租房屋,作为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初期火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 源:广西消防
编 辑:秦彦芳
校 对:文 丹
审 核: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