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鲨鱼
大家往往会联想到它们凶猛的外表
也有“吃货”会联想到它们的食用价值
不过,大家是否知道
捕杀、运输和买卖某些种类的鲨鱼
可是会入刑的!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分别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码头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渔获物系谢某某、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取得的情况下,仍与谢某某、杨某某事先商定,将渔获物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
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渔船起网时发现捕到了一条鲸鲨,并确认已死亡。其在明知鲸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情况下,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9月29日,黄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85 元将鲸鲨售出。
▲涉案现场视频截图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捕捞、运输和出售的具体犯罪事实。海警执法人员共查获渔获物 39,745.4 公斤,经认证,市场批发价为 599,790 元。
经鉴定,查获的3顶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网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规定。送鉴物系鲸鲨,我国将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 40,000 元。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还分别非法出售、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鲸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谢某某、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犯两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退赔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法官说法
江 涛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一、本案中鲸鲨为死体,但被告人仍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虽然被告人捕捞的鲸鲨是死体,由于其后续实施了非法运输、出售的行为,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定罪处罚。
涉案的鲸鲨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使鲸鲨的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为虽然鲸鲨已经死亡,但其仍是生物学、生态学、解剖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材料。通过解剖和分析,科学家们能够深入了解动物的生理结构、病理情况,为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预防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鲸鲨以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对于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方面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无论捕捞鲸鲨活体还是死体,在犯罪的法律层面上,均要追究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其对应的动物价值来定罪处罚。无论是鲸鲨本体还是其制品,也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并非为了捕捞而直接杀害鲸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上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于过度捕捞和非法买卖鲨鱼的市场应予以严厉打击
鱼类是一种重要的海洋生物资源,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非法买卖,海洋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富饶。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国际国内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限制网具网目尺寸等。本案中,被告人所用网具的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的标准。短时间的丰收,实际上却是竭泽而渔。对于非法捕捞等各种违法行为,上铁法院一直予以严厉打击,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此外,“一网打尽”的捕捞方式也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影响。本案查获的鲸鲨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上铁法院对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直予以严厉打击,一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鲨鱼买卖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查渔港、码头等场所的地下交易行为,严查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销售资质,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素材提供| 刑庭 江涛 审监庭 陆琳
责任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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