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别让“渔网”触碰“法网”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利用纱布网设置陷阱的方式捕捞银鱼300斤,同年5月底至6月,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捕获鲜石鱼30斤,共获利10200元。经鉴定,谢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案涉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价值共计61200元。
2024年6月,经指定管辖,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非法捕捞一案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612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检察官提醒
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人不但要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费,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决抵制严重破环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
来源:大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