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征收对于不少朋友来说,不一定是心中所愿,尤其是在安置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河北保定市的陈女士原本不在征收范围内,却突然被通知搬离,面对这样的情况,陈女士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我们的帮助。近日本案取得了重大进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保定的陈女士一家在本地合法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人是其配偶,现已去世,房屋由陈女士及其儿子居住。2023年年中,为推进古城保护更新,某区政府作出关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陈女士所居住的房子就在征收范围内。但陈女士发现,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征收的必要,因为案涉征收项目既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的居住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纵容这样的违法征收项目进行,只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专业性,张女士远赴北京,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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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

接受委托后,考虑到现在正处于房屋未拆,改造项目建设还未大幅度开启的关键时期,圣运律师在24小时内启动了维权程序。圣运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综合考虑委托人的诉求,一针见血地指出,要想维护委托人的居住权益,必须从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入手!为此,主办律师一边协助陈女士向区、市级人民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的拟征收公告、听证材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专项材料,一边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但市政府并未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遂协助张女士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诉讼过程中,自然资源局辩称,案涉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听证、评估。

对此,圣运律师结合证据材料,明确指出,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包括委托人的房屋,现有的会议纪要更无法证明古城更新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仅是为了进行商业经营,这种经营无需通过征收来实现。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委托人作为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安置方式选择权,而案涉《补偿决定》仅列明货币补偿方式,严重限制了委托人的权利。

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内容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圣运律师的意见取得了当地法院的认可,作出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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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有话说

在本案中,主办律师指出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案涉征收项目是否有必要开展;另一个是案涉《征收决定》作出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点;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只能出于公共利益,而在本案中,案涉《征收决定》显示,本案征收项目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且征收方是想利用案涉房屋原址进行商业活动,因此根本没有征收的必要。同时,案涉房屋原本就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域,依法不得拆除、扩建、新建,政府征收也不是因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征收。

第二、案涉征收决定本身就存在严重违法。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项目没有听取公众意见。征收原告房屋没有合法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据,没有举行听证。征收决定的作出没有以合法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依据,相关规划没有听取公众意见。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均明显不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不仅如此,对于咱们被征收人来说,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其次,安置补偿权力是否得到尊重与保障更为关键,而案涉《征收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理应被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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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提示

房屋被纳入征收程序后,无论您是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还是对房屋征收本身有异议,都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圣运律师多年的办案过程中,不乏出现过十余年之后才想起来维权的,但此时,已经为时已晚。因此,大家务必抓紧时间,抓住机会,尽早维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