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特殊累犯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应当注意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或者后罪中一罪不属于上述犯罪范围的,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特殊累犯。但是,根据本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2.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种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3.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时间条件限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际执行中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是在一般累犯的条款中规定的,不适用于特殊累犯,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前述任一类罪的,都要以累犯论处。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
我们认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以使他们能更好地接受教育矫正,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地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与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脉相承,不仅限于第六十五条,也应当适用于本条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同时,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关系来看,第六十五条既是一般累犯的规定,也是对累犯制度的一般性和基础性规定。而第六十六条是刑法在确立累犯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几类特殊犯罪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刑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针对几类特殊犯罪,考虑到再次犯罪充分表明其主观方面顽固坚持恐怖等立场和难以悔改的态度,给予其更为严厉的惩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等方面的情况,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既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也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另外,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与对特殊累犯增加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都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对此问题立法机关做过专门研究,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9号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