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21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件,市人大代表陈霞,县政协委员邓航、张聪受邀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听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因经营加油站产生纠纷,胡某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纠纷仲裁,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某需向胡某某支付利润分配5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华容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刘某某立即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两个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一块土地租赁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他人,获得263000元,未向执行法院进行报告,也未存入执行款专户账户中。另,刘某某还将近6万元资金转移至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华容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执行生效裁判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和重点打击的对象。
作者 | 杨 娟
一审 | 刘 甜
二审 | 朱河生
三审 |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