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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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百般赖账,拒不执行判决,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况。

被执行人有哪些情况,就可以报案或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明明有足够的财产或能力去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但却故意不履行。例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却通过各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故意拖延、拒绝交付财物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接到法院要求报告财产状况的通知后,拒绝报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财产信息,以此来逃避执行。并且经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报告义务或改正虚假报告行为。

3.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被执行人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仍然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商务舱、入住高档酒店、购买奢侈品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院的限制令,也表明其对判决、裁定的不尊重和拒不执行的态度。

4.与他人串通妨害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来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例如,被执行人与他人虚构债务关系,通过诉讼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此罪。例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却擅自将查封的财产进行出售、转让或者故意损坏,导致被查封的财产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或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例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虽然此罪并非专门针对被执行人,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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