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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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当事人双方常常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然而,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发包方长期不进行审计的情况,这给承包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风险。

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长期不审计怎么办?

1. 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双方应当遵守该约定。但是,如果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进行审计,影响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承包方提供了保护,当发包方长期不审计时,承包方可以依据类似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2.最高院判例

最高院在《湖南紫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虽然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但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审计程序长期未能启动或者审计过程拖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程造价。

3. 应对策略

书面催告:承包方可以首先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并明确告知发包方长期不审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催告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之一。

例如,承包方可以在催告函中指出,如果发包方在一定期限内仍不进行审计,承包方将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因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协商解决:在发出催告函后,如果发包方仍然没有积极回应,承包方可以尝试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协商可以包括确定审计的具体时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

例如,承包方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加快审计进度,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双方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就审计费用的承担、审计结果的认可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诉讼:如果协商无果,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承包方可以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发包方的往来函件、催告函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直接申请司法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前明确约定审计的时间、程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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