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六十条【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条文解读
本条所说的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承担的合法债务,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与他人(包括单位)因为合法的租赁、买卖、借贷、承包等关系所产生的正当债务。因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因赌博所欠的赌债等,不属于正当债务。
对于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以没收的财产予以偿还的,经债权人申请,应当偿还。根据本条规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的条件有四个:
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属于正当债务。
2.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产生于人民法院没收其财产以前。
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而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本条。
4.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属实且属于正当债务的,应当予以偿还。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5号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