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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权属认定

委托创作作品的判断标准及权属认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属于受托人所有。

法人作品的判断标准及权属认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之下完成的,体现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特殊职务作品判断标准及权属认定:因工作任务依赖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改编作品的权属认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参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1994年,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委托,刘某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某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刘某签署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称与洪亮签订转让合同属于被误导。央视动漫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某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权属归央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某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央视动漫公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对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对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支持优秀文化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