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光明网,国安部公号10月16日发布一条案例,不具备在我国境内单独开展测绘业务资质的A公司与具备相关资质的B公司合作,逃避监管,非法采集我国原始测绘数据,威胁我国家安全。

特斯拉、极氪等公司紧急回应:“我们不是B公司,我们一直很乖的。”

本文不探讨事实问题,只想谈谈形式。

下一步,国安方面是否应该对这几家公司的回应再作一个回应,以及怎样回应。比如:“这几家公司所言属实。”或者直接披露谁是A公司,谁是B公司,以免大家再去猜个没完没了。

毫无疑问,如果采用第一种回应方式,那么接下来还会有更多相关公司表态:“我们也不是B公司,我们也一直很乖的。”这样的话,国安方面还需要继续回应。直到最后剩下那个不说话的相关公司,大家就知道了,它就是B公司。

对这种现实案例披露中隐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真实姓名、名称,而代之一“某某”或者“A”、“甲”之类的方法,我称之为“为罪者讳”。

这种做法似乎是近些年各部门通行的做法。所以我没有单独批评国安方面的意思,我要批评的是所有这种做法。根据宪法,我有这个权利。

从文初的案例可以看出,“B公司”涉谍的表达方式,应该是让所有涉及相关业务的公司都坐立不安,因为他们每一家都会成为舆论猜测和怀疑的对象。如果这一领域的公司太多,而公众又不能全部了解,碰巧“B”公司又是一家并不出名的小公司的话,那么真正的“B”公司反而有可能不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这家公司。

相同的情况还会出现在自然人违法犯罪的案例信息披露中。比如有一起强奸案的案例披露为“孔某某在某时某地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我回家后先要向老婆说明:“那不是我,不然我怎么还能回家呢?现在也不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时候。”然后,在单位可能还要跟同事解释,或者会有多年不联系的朋友打电话问问是不是我。更麻烦的是,我说了,他还不一定相信。

这种“为罪者讳”的做法,保护了“罪者”本不应有的名誉,却伤及了无辜的人,所以其既不代表文明,也不代表野蛮,只能说是蠢。

对此,我的建议是,除非在办案过程中,受害人提出明确请求,今后彻底放弃“为罪者讳”的案例公布方法。

这么做,既是为了好的营商环境,也是为了好的生活环境。

罪人就是罪人,为他们讳个什么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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