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地,女子独自和儿女在家,不想凌晨却经历惊心动魄一幕,而物业
说出来的话,则更是让她的心情雪上加霜。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彼时已经是凌晨一点多钟,刘女士和
孩子们早已入睡。
突然,刘女士听到入户门有响动,当时她心里十分疑惑,老公人在外地,谁会大半夜来敲门呢?然而,门口的响动持续不止,于是她赶忙穿上衣服
过去查看。
刘女士隔着门问对方是谁,外面没有任何回应
,只是一味地拽门,而且力气很大
。
眼看着门板活动的幅度越来越大,很明显门栓已经
遭到了破坏。
刘女士连忙抓住门把手往里拽,怎奈外面的人力气太大了,门渐渐被拉开一道缝隙。
透过缝隙,一个一米八
多高的壮汉,赫然出现在眼前,一身酒气扑面而来
!
丈夫不在家,又是这大半夜的时间点儿,眼前的情形把刘女士吓了个半死
。而就在这一瞬间,
外面的壮汉已经扯开房门,嘴里骂骂咧咧地走进屋。
刘女士几乎要哭出来,用颤抖的语气对壮汉说
:“你赶紧走吧,我不认识你!”
“你喊什么?”醉汉不耐烦地反问,随后嘴里满是污言秽语
。
刘女士不敢跟他有肢体冲突,
吓得本能地往后退。恰好此时她的小儿子听到动静,
从卧室走了出来。
害怕孩子受到伤害,刘女士赶紧告诉儿子回屋,并叮嘱他把门锁上。
“有烟吗?”醉汉问道。
“我没有烟,你赶紧走吧,门都叫你拽坏了,赶紧走吧。”刘女士用央求的语气回答,趁机赶紧
拿出手机报警。
男子愣了几秒钟,
终于转身离去。
事发之后,刘女士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发现该男子是2
2:52分进入小区大门。走路晃晃悠悠,推断应该是
喝醉酒的状态。
进入小区后,男子
倒在路边睡着了。凌晨
1:53分,男子睡醒后起身,
便直奔旁边刘女士家走去。
自此之后,刘女士便有了心理阴影,连续好几天睡不踏实,生怕
大半夜再来这么一出。她只想搞清楚,这个人到底是谁
?他为什么
要闯入自己家?
设身处地去想一想,深更半夜,万籁寂静之时,突然有人咣当咣当拽门,家里有没个男人,搁谁都会被吓出一身冷汗。
如果这是一场意外,只是给刘女士带来了惊吓,而物业的态度和说的话,则是梗在她心里的一根刺!
原来,事发之后,刘女士除了报警,也第一时间
向物业反映了此事。然而,当晚并没有工作人员到现场(保安解释说是业主没说清楚门牌号)。后来再找保安理论时,他们的态度也是十分的不耐烦。
“两三点钟不睡觉,小区里几百户人家他不去,那个男的为什么就偏偏去你家啊?”
不仅如此,物业保安还对刘女士进行了人格侮辱,说什么“你还戴着口罩,是因为没脸见人”、“我们也要睡觉”之类的话……
而就算联系到了物业经理,经理的态度也是极具敷衍。
“我的保安,他们没有其它活儿吗?”
“你该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该咋走咋走中不中!”
听听这话,有那味儿了不是?言外之意,不就是说是刘女士把人招过去的吗?
这是人说的话?更何况是小区物业的保安,能说出来这样的话?
这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
好在,当地民警通过监控已经成功找到了这名壮汉。原来他是隔壁小区的业主,酒醉之后认错了回家的路,误闯入
刘女士家中。目前双方已经见面并达成和解,对方向刘女士道了歉,并答应赔偿被破坏门的损失。
我们都知道,人喝醉酒之后可能会出现意识模糊,判断力缺失
。因此,醉汉给刘女士带来的惊吓,并非是主观意识上的故意伤害,可以看成是一种误会。但清醒的物业保安的态度,则是有很大问题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了业主的物业费,就应该按照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
。你们整日高喊着“为业主服务”的口号,自诩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守护者”,然而当业主真的受到安全威胁时,
你们就这个态度?
不仅冷嘲热讽,还暗戳戳地进行人格攻击,你们就是这样的“守护者”
吗?如果闯入的不是个认错门的醉汉,
而就是个行凶的歹徒呢?
可能会有多严重的后果,你们设想过吗?
说白了,
业主与物业之间,其实就是个简单的雇佣关系。业主出钱,物业提供
服务。而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完全颠倒了这个关系,他们认为他们不是来为业主服务的,而是来管理业主的,是来小区当山大王、当寨主的。
物业是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这个身份概念一定要分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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