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沛法轩 记者 张晓培)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还”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李某因工程经营需要,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陆续在王女士店赊购涂料,并由李某或其雇员出具签字单据。2018年,李某因病死亡。王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便持单据找到李某的妻子胡某和儿子小李,要求其偿还欠款。

胡某和小李均以无法确认签字笔迹为由拒绝还钱。多次交涉无果后,2023年2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小李、胡某诉至沛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李某欠下的涂料款。

法院审理庭审当天,胡某无故缺席。法庭上,王女士诉称,李某赊购涂料,是用于多个工地,因双方长期合作,相互信任,李某每次赊购涂料,都在原告的收料单上签字或由其雇员签字。李某死后,王女士对其赊购的涂料款做了最后核算,累计欠款177086元。王女士认为,小李作为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李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李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针对王女士的诉求,被告小李不予认可。他认为,无法确认欠款的真实性,其不应偿付该款项。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原告处购买涂料等共计177086元,有李某或其指示的雇员出具的收料单为证,予以采信。李某去世后,其财产由其子小李继承和管理,小李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李某生前的债务。胡某作为李某的妻子,亦未放弃继承权,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清偿李某生前债务的责任。

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李、胡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付原告王女士涂料款177086元。小李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官明法析理、主持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自愿向王女士给付相应货款。

法官称,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只有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而且,如果父母的遗产价值低于税款和债务数额,子女也仅限于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对父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