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侮辱案
——网上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法律定性
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张某某以殷某某与他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等为由,经常与殷某某发生争吵,后出于泄愤并欲破坏殷某某名誉,张某某自2021年以来先后以“林”“细水长流”等昵称,在“合肥横埠汤沟专线”“合肥工作招聘群”等QQ群和陌陌软件等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殷某某的裸照、视频及有关殷某某隐私信息的文字,捏造并散布殷某某的招嫖信息并附殷某某的手机号码,上传虚假的殷某某性爱视频截图,编造殷某某女儿在中学期间恋爱怀孕的虚假信息等,导致上述照片、视频及相关信息被广泛传播,引发上述QQ群内及**县境内熟悉殷某某的群众的大量负面评价,对殷某某及其女儿等亲属的生活、工作、学习等造成严重影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皖07刑终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张某某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他人裸照、视频及隐私信息,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铜陵刑事律师(18715086645),张某某主观上系出于泄愤欲损毁殷某某名誉而非起哄闹事的目的,发布的信息大多数并非虚假信息,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其行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应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诽谤罪与侮辱罪都是以特定的自然人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名誉。网络环境下,两罪的区别是诽谤罪的明知标准更高、所散布信息的真伪有别、认定情节严重的侧重不同。在衡量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重点考虑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名誉及其社会评价的损害程度,以伤害后果、侮辱次数、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深度、时长等作为认定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34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