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男子凌晨2点去足疗店敲门,因店中技师都已休息,遂未帮男子开门,男子推动已上锁的大门想强行进店,技师被惊醒后持刀防备,男子刚推开大门准备往店里闯,就被对方一刀刺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技师获刑4年、赔偿3.5万,双方均不服上诉,死者家人认为应赔偿84万元,技师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辽宁省高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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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宾53岁,有一妻一女,家住辽宁抚顺新抚区,他平时喜欢喝酒,酒后经常去家附近的一家足疗店,找男技师余毅等人按摩。

事发当天22时,李宾约朋友喝酒吃夜宵,朋友离开后,李宾独酌至凌晨2时许,共喝大约4瓶啤酒,酒后李宾来到足疗店,拿着手机在门外敲门。

此时余毅已经在一楼足疗床上休息,但被敲门声吵醒,李宾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余毅表示时间太晚,店里已经关门不营业,并拒绝为李宾开门。

李宾态度强硬地要求开门做按摩,余毅说自己没有钥匙无法开门,李宾就开始骂余毅,并威胁道理:赶紧给我开门,不开门就弄死你!

同时李宾还在门外用力推已上锁的大门,想强行进店,余毅见状有些害怕,便返回足疗室取出一把折叠刀,并在客厅门口打开。

此时李宾拽开大门,通过门厅想进入客厅,在客厅入口处,李宾和余毅发生推搡,余毅持折叠刀刺中李宾腹部一刀,李宾中刀后倒地。

丛某、王某听到声音后,从二楼来到一楼,海毅要求丛某拨打120,后余毅跟着救护车,将李宾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见情况危急在医院内逃离,李宾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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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李宾是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余毅犯案后去父亲坟前哭诉,并打电话给儿子,经亲属规劝后,于当天向警方投案。

一审认为,余毅的犯罪行为,给李宾家属造成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4547元、医药费224元、交通费5208元,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对全案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余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3.5万元。

李宾家属不服上诉,要求余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1727元,余毅也不服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理由是:

第一,一审认定的事实中,部分事实严重错误,李宾是醉酒后强行入室,并先行对余毅进行殴打,一审没有认定,且未认定余毅是四级残疾的情况。

第二,一审认定足疗店为非住宅有误,足疗店为密闭空间,且余毅在店内一楼休息,具有住宅的性质,李宾强行闯入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第三,李宾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此可适用无限防卫,余毅构成正当防卫,应宣告余毅无罪。

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余毅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属防卫过当,建议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余毅辩称李宾强行入室后先殴打余毅一事。

经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李宾强行进门前,余毅已经取刀返回大厅,双方相遇后同时出手推搡对方,期间余毅持刀捅刺致李宾倒地,故李宾并未先行殴打余毅。

2.关于余毅辩称一审未认定余毅是四级残疾。

余毅曾经因醉酒驾驶发生车祸,导致肢体残疾,并被残联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但残疾人证只能认定残疾人类别和等级,与余毅是否持刀捅刺无关,即便认定也不会改变行为性质。

3.关于余毅辩称一审认定足疗店为非住宅有误。

足疗店为丛某所有,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屋所有权新购商品房登记表、商品房交易合同书、公证书等相关书证载明,足疗店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

本案中的足疗店为公共场所,也是余毅临时居住过夜的工作单位,住宅的定义需同时满足用于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要素,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4.关于余毅辩称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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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称之为无限防卫,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5个要件,其中限度条件就要求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宾与余毅冲突时,未携带和使用凶器,对余毅只有推搡,从手段和暴力程度来看,均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

而余毅在此情况下持刀捅刺李宾腹部一刀,虽然有防卫行至,但防卫手段、强度和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关于死者家人所提赔偿请求,经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且刑事犯罪只支持物质赔偿,李宾在此案中有一定过错,原判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余毅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余毅持刀捅刺李宾身体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