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贵阳贵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开阳县南江乡绿谷购物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糜类制品案

2024年8月7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阳县南江乡开展肉制品经营专项检查时,发现(朱邦兴)开阳县南江乡绿谷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冰柜中摆放有6kg待售肉糜类“仿水晶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南明区春慧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和2024年7月3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贵阳市南明区春慧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花溪区九州汇特产店涉嫌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向消费者销售案

2024年3月31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岩分局接到投诉反映“在青岩古镇九州汇特产店购买的牛肉干不是牛肉”。当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围绕投诉人反映的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收集证据,经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8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当区鑫冠源冷冻食品经营批发经营部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当区鑫冠源冷冻食品经营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当事人冰柜贮存销售的25包“鲜源北国®法式羊排”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8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

编辑/祝冉 责编/王瑶瑶 审核/王营 终审/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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