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美甲美睫、私教健身等服务业中,办卡、储值、赠次数等营销方式屡见不鲜,预付式消费场景逐渐增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二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风险。

女子多次向美容院充值,后因退费问题起争执

张女士通过预充值的方式多次向美容院支付美容服务费,双方认可2017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张女士支付的案涉美容服务费总计金额近30万元。后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张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退还未消费的充值款近20万元,美容院主张尚未消费完毕的金额为3万余元。

张女士称,每次做完美容后,她都在消费小票及服务档案上签字,消费小票用于给服务员计算手工费等提成,消费记录以服务档案记载为准,服务档案原件由美容院保管,并提交服务档案照片、其与美容院店长及店员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张女士虽认可美容院提交的消费小票上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上面载明的项目、金额与实际接受的服务不符,多张小票显示一次消费划多次预存服务的情况,如一次划去焕颜水光肌3次、美雕眼5次或美雕全脸7次,不符合常理。张女士称其曾提出过消费小票与真实消费情况不一致,美容院诱导哄骗其签字。

诉讼中,法院要求美容院提交其保管的张女士服务档案,并释明不提交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但美容院始终未予提交。美容院称不存在服务档案,仅存在消费小票,小票显示的一次消费划多次预存服务的情况,是顾客消费的新项目,但未就上述多次新项目消费的具体名称、价格以及曾向顾客告知等情况予以举证,亦未就张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内容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张女士还表示,在近几年美容服务中,美容院曾要求其通过信用贷款购买项目帮忙冲业绩,由美容院负责偿还其贷款利息。但在2022年以后,美容院不再支付信用贷款利息。对此,美容院予以否认。

法院调解后美容院同意退还剩余充值费用

张女士长期、多次向美容院支付款项购买美容服务项目并接受美容院提供的相应美容服务,双方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预交的美容服务费尚未实际消费完毕,现张女士不同意继续接受美容院的美容服务,考虑到美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特点,双方事实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美容服务合同的可能性。

在法院明确责令美容院提交服务档案的情况下,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美容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张女士关于剩余美容服务费金额的事实主张。最终,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美容院同意退还张女士未消费款项。

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即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该模式日渐成为美容美发、美甲美睫、私教健身等服务业消费领域的主流,在教育培训、餐饮、零售等行业亦大量存在。在该模式下,经营者通过储值活动提前占有客户的资金用于日常经营、获取额外利息,以便提供更优质的软硬件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和忠诚度;消费者通过储值活动享受了较低的单价,对于有长期固定消费习惯的消费者而言亦无不妥。

然而,对于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的风险,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一是“卷款跑路”,有的消费者头天刚储值,第二天就吃了“闭门羹”,储值打了水漂,追回极为艰难;有的消费者应经营者请求以自己名义贷款、由经营者按期还款,后经营者跑路不再还款,导致消费者信用及财产损失;二是“偷工减料”,一些服务人员存在“杀熟”心理,抓住老客户“碍于情面”的弱点,降低服务质量,甚至强行加价;三是“瞒天过海”,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多划次数,甚至诱导哄骗消费者在名不副实的消费单上签字。

为防范上述风险,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该条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就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进行公告等予以明确规定;还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出现上述经营风险、迁移场所等情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退还相应款项。

法官提示,经商有道,质量为本,诚信为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注意制作清晰的账目清单及消费明细,以高品质服务和诚实守信经营,赢得口碑和商誉。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综合考虑消费习惯、消费周期、经济状况,理性储值;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消费时核对清楚项目明细、扣款及余额,发现错误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以自己名义贷款由商家还款的方式消费,防止信用和财产损失;在经营者停业等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时止损,依法维权。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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