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老百姓都不知道,除了普通的征地拆迁之外,实践中还有合村并居、城市更新等以这些名头开展的拆迁活动。对于这几种拆迁形式,在老百姓的眼里认为它们都是一样的,他们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其实合村并居、城市更新以及我们常遇到的普通拆迁活动是有一定区别的。

比如城市更新中产生的拆迁,一般则属于协议拆迁。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协议拆迁的主体一般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开发商),不是政府,是由开发商牵头的拆迁行为。但这种拆迁方式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就是协议拆迁需要与广大被征收人商量着来,不能强迫大家搬迁,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同意,那么其是可以拒绝的。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城市更新中产生的协议拆迁具体要如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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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比例必须达到95%以上

首先凯诺律师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由于城市更新类活动是近几年才出来的,所以为了维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北京、深圳相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在条例中就如何推进城市更新类拆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中规定,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对于拆除重新的,一般情况下,拆迁主体需要与95%以上的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低于这个签约比例,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可以推进相关的拆迁工作。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就需要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地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完整,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补偿不合理,那么建议最好不要在协议上签字,一旦签上字,且后续签约比例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那么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被拆迁人若想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不过,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在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愿签字的情况下,会以糖衣炮弹的方式诱导被拆迁人,比如“这份协议对大家没有影响,你可以放心的签”或者是“你只要签了协议,等以后会给你较高的拆迁奖励费”等等,此时大家就一定要分辨他们的用心了,避免掉入他们设好的陷阱里。

二、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选择权

另外,城市更新类项目中涉及拆除重建的,被拆迁人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也就是说,一旦房屋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除,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就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自由选择,拆迁方不能只提供一种方式,或是强迫被拆迁人只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置换。

所以,实践过程中,广大被拆迁人一旦遇到拆迁方强迫自己选择某种补偿方式的话,建议被拆迁人马上向有关部门反映,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最后,城市更新类中涉及拆迁的,在个别被拆迁人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拆迁方需要报人民政府,然后需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拆迁方在没有经过任何的协商与调查等程序下,直接强制拆除了被拆迁人的房屋,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拆迁方下发的一些文件,然后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