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
上海某建设公司在佛山高明的厂房项目
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造成1人死亡
日前,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站
公布了该起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
使用手动起重用夹钳造成的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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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7时30分,管某华到达生产车间打磨岗位负责对两条弧型梁进行打磨,另有打磨岗位人员蒋某波、蒋某堂负责对箱型梁进行加工作业。
10时30分许,管某华完成了两条弧型梁一面的打磨工作后,操作7号桥式起重机对其中一条弧型梁进行翻面,管某华使用手动起重用夹钳夹住弧型梁西端,然后操作起重机遥控器提升弧型梁并将弧型梁两端朝上平放;
10时35分许,管某华将7号起重机遥控器交给其他员工使用,然后离开打磨岗位。
10时45分许,管某华返回接着对弧型梁进行翻面,管某华使用手动起重用夹钳夹住弧型梁东端,操控7号桥式起重机将弧型梁往北侧放倒,弧型梁东端压着隔壁箱型梁。为了调整弧型梁位置,随后管某华使用手动起重用夹钳夹住弧型梁西端,然后操控起重机提升,这时弧型梁东端压着的箱型梁发生倾倒,站在两个箱型梁中间正在作业的蒋某堂头部和胸腔被倾倒的箱型梁挤压,随后管某华操作7号起重机缓慢松下弧形梁,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马上开展救援工作,蒋某堂被送往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管某华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手动起重用夹钳》(JB/T7333-2013)第8.6条规定以及《手动起重用夹钳说明书》使用要求,选用不适用于吊运弧形梁的LA5手动起重用夹钳,选择侧吊方式吊运弧形梁,未保持弧形梁的平衡状态,未对周围作业人员情况进行观察,未保证周围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在吊装时造成弧型梁压倒旁边的箱型梁,站在两个箱型梁中间正在作业的蒋某堂头部和胸腔被倾倒的箱型梁挤压,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涉事建设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对管某华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未对使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及索具的员工管某华开展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导致管某华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
2.石某湘,涉事建设公司佛山加工项目负责人,未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管某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对周围作业人员情况进行观察,未保证周围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在吊装时造成弧型梁压倒旁边的箱型梁,站在两个箱型梁中间正在作业的蒋某堂头部和胸腔被倾倒的箱型梁挤压,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
严禁歪拉斜吊!
水平吊运物件
禁止单边起吊物件
未夹在吊物重心,严禁歪拉斜吊
吊装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伤害事故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十不吊”
请遵照执行!
1
歪拉斜挂不吊
2
超载不吊
3
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4
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
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7
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9
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10
六级以上大风或超过六级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吊装作业安全教学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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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凯、陈黎花
校对:唐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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