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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刘某系周某雇佣的驾驶员,2023年2月10日,刘某驾驶轿车在履行职务途中与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左腿髌骨骨折、膝关节损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黄某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因投保人周某拒绝在保险赔偿书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无法理赔。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由刘某、周某、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费用19800元并由周某、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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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原告黄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虽为全责,但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向原告黄某赔偿。保险公司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黄某赔偿19800元,因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周某不配合导致理赔未果,故对于赔偿金额直接确认为19800元。关于诉讼费承担问题,本案本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在诉前通过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处理,因被告周某不配合理赔的行为导致本案进入诉讼程序,进入诉讼后被告周某亦不配合处理,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原告黄某维护正当权益的成本,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承担。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 “无责赔偿”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体现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 “脱保”,发生交通事故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交警部门处罚。

供稿:刘 璐

编辑:王佳瑶

校对:刘 璐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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