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王海芹 张世君

10月15日,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运用“诉前鉴定”方式,快速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事故纠纷案件,患者方及时获赔12万元。2023年8月,刘某因宫外孕入住荆州某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为“病理性流产、异位妊娠”,在进行了相关辅助检查后,刘某因家中有事自行离开医院。8月15日,刘某觉得腹胀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胸闷呼吸困难等不适等情况,于是返回了医院。经诊断为:异位妊娠破裂、腹腔内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医院随即于8月16日凌晨对刘某行经腹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刘某于8月22日出院。出院后,刘某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全面诊疗义务,对病情发生、发展告知不充分,未尽到全面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其右侧输卵管被切除且大出血的严重后果。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宫外孕导致腹腔出血休克与自身疾病发展相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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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法院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尚谦接手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共识。尚谦认为,本起医疗纠纷案件,需要专业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责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于后续案件的调解或审理都起着关键作用。

此前,沙市区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了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模式。

于是,尚谦建议双方当事人配合法院开展“诉前鉴定”程序。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迅速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刘某的医疗费与事故关联性、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全面的诊疗及注意义务,未及时复查血HCG、B超等辅助检查及时确诊宫外孕,同时对病情的发生、发展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5%-55%。

司法鉴定的目的并非“一鉴了之”,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才是司法审判的主要目标。为妥善处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尚谦依据报告内容,趁热打铁组织调解,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责任:一方面医方存在上述诊疗过错,另一方面刘某私自离院也致其危险增加。向双方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焦点和处理结果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与了解,为纠纷的化解打通了“关节”。

在后续的诉讼环节中,鉴于诉前阶段已经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报告,双方对争议焦点也有了共识,尚谦在依法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及时作出了判决,判令该医院给付刘某各项赔偿12万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极目新闻)